所谓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 (2)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山岭、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文名称 | 国有土地所有权 |
英文名称 | state-owned land ownership |
定 义 | 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并不具体行使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等许可权,而是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处分权来获得收益权。 |
套用学科 |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有土地所有权
- 外文名:state-owned land ownership
- 代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定 义
-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并不具体行使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等许可权,而是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处分权来获得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