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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19-09-19 14:36:14) 百科综合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姬向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外文名:Urumqi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 行政级别:正县级 
  • 现任领导:姬向东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準,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範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套用的制度、标準、规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市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起草我市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準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规範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市场和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自然资源市场和价格实施动态监测;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巨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承担企业改制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画;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市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査规划并监督检査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採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负责许可权内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保护性开採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现代测绘基準建设、维护和测量标誌保护;监督管理财政负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转变

负责落实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準、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翻译、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複议、应诉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套用的制度、标準、规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準;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等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立全市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準,开展评价考核,推进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範、技术标準;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画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矿业遗蹟等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下水过量开採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处)。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探矿权、採矿权审批登记,负责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全市保护性开採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採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合理保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矿产战略储备工作;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发证矿种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
(十三)国土测绘地理信息处。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及基础测绘规划、计画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準、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以及测绘活动、质量和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乌测绘;承担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誌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网际网路地图服务,协同拟订界线标準样图;提供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四)财务审计处。负责自然资源各类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负责机关财务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

(一)市自然资源局天山区分局;
(二)市自然资源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三)市自然资源局水磨沟区分局。

主要职责

承担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有关工作;负责许可权内自然资源确权工作;协助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有关工作;负责许可权内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正县级),下设综合科、业务科;
(五)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正县级),下设综合科、业务科;
(六)市自然资源局米东区分局;
(七)市自然资源局达坂城区分局。

主要职责

承担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有关工作;负责许可权内自然资源确权工作;协助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有关工作;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编报辖区内年度用地计画;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有关工作;负责许可权内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採初审工作;承担辖区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行政编制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含派出机构编制),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派出机构领导职数15名〔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局长、副局长各1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局长、副局长各1名〕,派出机构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11名。
原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4名人员;原市国土资源局沙依巴克、水磨沟、头屯河3个国土资源所的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分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8名人员;将市草原监理站承担的草原资源调查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3名人员。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姬向东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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