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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2019-12-04 00:24:56) 百科综合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徵为:(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係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係,不适用一般民事契约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定、招标和拍卖。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土地使用权出让
  • 外文名: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land use
  • 特点:必须服从国家主权
  • 引用档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法律特徵:法律关係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词目释义

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保留对出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徵用出让土地的权力等主权範围内的全部权力。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备了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的权利,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权利,收益的权利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充当出让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也不能出让。

出让规範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範围
2 引用的标準和档案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定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定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定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範文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準予转让通知书示範文本格式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定出让行为,统一程式和标準,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範。
本规範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定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範格式。
本规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範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範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範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定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範;以协定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範执行。
2 引用的标準和档案
下列标準和档案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範的条文。本规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範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準和档案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示範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 总则
4.1 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範所称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定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範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採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协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画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定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协定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契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定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协定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準予续期的,可以採用协定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定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定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定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採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定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定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範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 供地环节的协定出让
5.1 供地环节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定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契约,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法律特徵

法律关係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一方为受让方。由于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出让一方只能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 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由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这意味着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受让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由此规定可见,受让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契约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契约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契约,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契约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契约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契约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契约,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範围不包括该幅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此外,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契约,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契约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出让年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契约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式,它表明以什幺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採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定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定出让。

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画与投资项目。

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定出让

协定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採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协定、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採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採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採用协定方式。

适用範围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画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画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画、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画,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契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係的书面协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契约形式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契约,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徵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出让契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5.定金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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