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徵收土地有关政策的请示》(芷国土资〔2007〕12号)收悉。根据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答覆内容见全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徵收土地有关政策的复函
- 效力级别:地方规定性档案
- 法规类别:机关综合性规定
芷江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徵收土地有关政策的请示》(芷国土资〔2007〕12号)收悉。根据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上调土地补偿费标準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準为该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5倍的安置补助费;仍不足以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因此,你县可以採取提高安置补助费标準和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方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二、关于按区位条件确定土地补偿费标準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即将发布全省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準。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都是依据被征土地地类、质量、对土地的投入、当地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土地区位等因素制定的。因此,你局提出的以区位条件来确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準的做法,与全省即将实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準是一致的,但须依据全省公布的标準执行。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可以採取多种途径,除了传统的货币安置外,还包括留地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等。目前,省人民政府也即将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完善,将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你局《关于徵收土地有关政策的请示》(芷国土资〔2007〕12号)收悉。根据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上调土地补偿费标準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準为该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5倍的安置补助费;仍不足以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因此,你县可以採取提高安置补助费标準和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方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二、关于按区位条件确定土地补偿费标準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即将发布全省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準。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都是依据被征土地地类、质量、对土地的投入、当地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土地区位等因素制定的。因此,你局提出的以区位条件来确定徵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準的做法,与全省即将实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準是一致的,但须依据全省公布的标準执行。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可以採取多种途径,除了传统的货币安置外,还包括留地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等。目前,省人民政府也即将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完善,将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