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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

(2019-04-02 09:40:48) 百科综合

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
  • 所属地区:鄂伦春自治旗
  • 管理範围:卫生
  • 属性:政府机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旗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二)组织开展全旗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强中蒙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依法进行医疗机构管理,执行有关执业标準、医疗质量标準和服务规範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旗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全区基本药物採购、配送、使用的政策实施。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準。制定并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画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规範和标準,研究提出全旗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旗卫生资源配置,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画的实施。研究制定全旗农村猎区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计画免疫,组织对地方病、传染病和其它重大疾病的综合性防治。组织协调全旗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和卫生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蔓延,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应急医疗救护。
(七)研究拟定全旗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旗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负责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工作。
(八)对食品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和采供血、环境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新型农村猎区合作医疗,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十)监督检查全旗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卫生系统党建设。
(十一)制定全旗爱国卫生工作计画和措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创建活动。
(十二)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划出的职责

将旗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旗卫生局。
2、增加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检验机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规範的制定和资质认定,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3、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猎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

内设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和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工作;负责监察、保密、综合安全治理、机关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负责系统内信访事项的接待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化解和稳控工作。对全旗卫生系统干部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培训。
(二)规划财务股
拟定全旗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组织协调中央和自治区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于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鄂伦春自治旗本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全旗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卫生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三)卫生应急股
负责指导协调全旗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拟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準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公共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信息和指挥系统;负责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协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援和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医政股
依法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準,组织实施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準、医疗质量标準和服务规範,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受理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监督管理血站等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对全旗个体医、乡村医生社会医疗机构行使管理监督。研究拟定中蒙医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中、蒙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监督管理,对中、蒙医务人员执业标準、服务规範进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猎区卫生髮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监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疾病控制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计画免疫。提出旗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组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旗卫生技术力量,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承担全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法制监督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政策规章、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规範和资质认定;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整顿和规範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七)基层妇幼股
负责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母婴保健机构的产儿科建设。组织协调旗重点医疗科技攻关项目,拟定并指导实施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拟定全旗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範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农村猎区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农村猎区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猎区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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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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