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规定,制定《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经2011年10月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丹政办发〔2011〕28号印发。《实施方案》分保障範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要求、核准程式、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模式、监督管理等10部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 文号:丹政办发〔2011〕28号
- 发布时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 发布机构: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保障範围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高端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範围。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市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以下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人员: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契约,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人员;
2、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市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市区居住满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契约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本市区退休人员。
劳动契约签订、社会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準: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240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4536元。以后年度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家庭收入审核按照国家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档案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高端人才不受收入限制。对在本市工作符合条件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单亲母亲家庭是指: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造成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其中,因离婚造成的单亲母亲家庭的,离婚时间需满5年以上。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买契约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未发生住房转让、分割、赠与或以房抵债等行为。上述行为发生时间以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準。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公房租赁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併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其中,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不计入家庭成员;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不足1年的人口,不计入同户籍常住人口。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係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丹东市区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要求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託所辖社区受理本街道(镇政府)範围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和丹东房产交易网公告,届时申请人可查询。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领取《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明。丹东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市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定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工作、收入、社保费或公积金证明。
(1)签订劳动契约的提供劳动契约,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现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4)市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状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全国、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2)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3)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契约的提交複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要书面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核准程式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
(一)受理。各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託,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负责申请人住房、收入、缴费、人口、婚姻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缴费情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核准。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複审,核准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公示。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区合格的申请人材料后,统一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地或通过丹东市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1、配租标準:2人以下配租一室户住房,3人以上配租两室户住房。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配租两室户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房源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配租,房源是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4、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监督,摇号结果和配租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通过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获得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契约。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确认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赁契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契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已经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
(一)契约管理
1、租赁契约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
2、租赁契约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契约时,一次性交纳押金,以保证租赁契约的正常履行。押金标準按3个月的租金标準计算。租赁契约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契约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按原有契约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準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测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
3、对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契约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契约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契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退出管理
(一)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契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準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準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契约,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契约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準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契约约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适当範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国有,委託市国有房产经营单位或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政府确定。
2、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模式,由企业和其他机构自行确定,政府监督。
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覆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房管、物业单位每年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契约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採取以下措施:
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区住房保障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后,包括本数。
(二)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三)本方案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