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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2019-12-12 15:45:12) 百科综合

洪湖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最佳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最佳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範围内。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定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樑亮化、广告设施亮化等。
第三条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範围内的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樑、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户外广告设施;
(五)繁华商业区;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定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亮化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会同市城市建设执法局,将城市亮化纳入规划内容;住建、房产、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亮化应按照规划的要求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
第七条住建、规划、房产部门在对建(构)筑物进行相关审批许可时,应将亮化作为规划建设条件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亮化工程建设应坚持“三化”要求,即标準化、规範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
第九条城市亮化应採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十条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定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十二条城市亮化建设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三条亮化设施由设定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损坏亮化设施。
第十五条亮化灯饰春、秋季亮灯时间为18:00—22:00,夏季为19:30—22:30,冬季为18:00—21:00。各单位应按市城市建设执法局要求按时开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时开时关、迟开早关。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执法局责令整改:
(一)未按城市亮化规划要求设定亮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亮化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灯饰或提前关闭的;
(四)亮化灯饰没有全部开启的;
(五)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市城市建设执法局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十七条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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