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指导实施;执行上级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所属地区:鄂伦春自治旗
- 管理範围:住房和城乡建设
- 属性:政府机关
机构简介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规划局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範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谘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措施、办法,提出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指导实施;执行上级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準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準,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旗统一定额和行业标準;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準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範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徵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热力、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拟订全旗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範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谘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套用,徵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和规划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鄂伦春自治旗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将原鄂伦春自治旗建设局的职责划入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加快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将原旗经济局承担的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旗交通运输局。
(六) 将原旗水务局承担的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职能移交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将原由旗水务局管理的阿里河自来水公司、大杨树自来水公司移交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信息调研;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文稿起草、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
(二)建设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範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契约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契约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谘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三)城乡建设管理股
拟订全旗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推进城镇化工作、城中村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旗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和规划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鄂伦春自治旗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旗域内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监督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的规划和详细规划工作;负责旗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的论证、审查和报批备案工作;负责一般性详细规划及开发区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申请的审查和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负责代政府收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设定,城市绿地,城市雕塑、停车场建设,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及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的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管理、报批以及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行业统计工作;承办旗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规划局和自治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房地产业管理股
指导规範房地产市场,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旗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对房屋权属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与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旗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负责对危房的评估鉴定工作。
(六)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指导全旗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新制度工作;研究拟定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政策措施,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并组织实施;审议旗直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年度收支计画,制定住房资金管理、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全旗公有住房改革,住房货币分配製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公积金规範化管理,住房金融信贷,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及住房供应体系建立等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全旗住房金融、住房保险方面的工作。
机关党支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