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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2019-10-23 11:23:31) 百科综合

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为促进景德镇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景德镇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景德镇市实际,制定《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坚持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景德镇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

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坚持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景德镇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係,开展交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农业、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成效显着的;
(五)资助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事业,取得显着社会效益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际意义的建议、信息,被採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本人主动申请或徵得本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有关申报材料。属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同时徵求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机构意见;属台湾同胞的,同时徵求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意见。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製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凭荣誉市民证书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来本市参加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进出景德镇口岸时,海关、边检等机构应当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在本市期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联繫,邀请荣誉市民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属中国公民的,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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