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在2013年7月1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修改。违反规定、擅自修改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在银滩保护範围内的禁止行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採挖植被、开垦、挖沙挖土、新建扩建坟墓、倾倒废弃物;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等。条例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以及违法建设、破坏林木植被等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
- 性质:条例
-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 通过时间:2013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规範北海银滩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从事岸线、沙滩、海域、林木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银滩保护範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区为西至大墩海、东至冯家江、北至规划岸线、南至平均低潮位线的围合範围以及冠岭公园。
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区(不含冠岭公园)外围向陆域延伸至200米的範围。
具体保护範围以附图为準。
第四条 北海银滩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北海银滩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北海银滩管理机构和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海银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北海银滩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解决北海银滩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北海银滩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九条 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北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北海银滩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北海银滩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修改。
确需对北海银滩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
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 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的陆域以建设沿海防护林、滨海景观为主,提高植被覆盖率,保持植物多样性,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但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北海银滩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式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採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观景物、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开採地下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规划的要求。禁止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砍伐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北海市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绿化指标应当符合自治区的绿化标準要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建设造成北海银滩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许可权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新设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开挖围塘。原有的养殖场、围塘由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整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北海银滩沿岸、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设定排污口和排污暗管。各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二十四条 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定,由北海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严格控制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经营户总量。
第二十五条 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
(二)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
(三)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採挖植被、开垦、挖沙挖土、新建扩建坟墓、倾倒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海域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护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海域水环境及海洋生态资源。沙滩、沙坝、滩涂和海洋生物为海域生态保护重点。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保护沙滩的自然性和完整性。禁止在沙滩随地倾倒、抛洒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不得抛洒、丢弃废弃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护沙坝的自然性和海岸景观的完整性,禁止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损毁沙坝、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北海银滩海水浴场及北海银滩近岸海域水质实施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除污设施、器材,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硷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
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新建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原有的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应当在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经营沙滩、海上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经依法批准经营的游乐项目实行安全责任业主负责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毁坏或者擅自砍伐林木、採挖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开垦、挖沙挖土、修坟、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损毁沙坝、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的,由北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硷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的,由北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北海银滩新建船舶修造厂或者船舶拆解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附属档案: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图见原稿)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北海银滩以其独特、优越的自然环境资源,1992年就被列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中国35个“王牌景点”之一,享有“天下第一滩”的美誉,每年吸引数百万来自国内外的游客,是北海的名片,也是展现广西形象的视窗。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北海银滩的开发建设曾一度陷于无序,严重破坏了银滩的自然环境。2002年底,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北海市政府投入巨资对银滩中区进行了改造,将30多栋建筑和防浪堤全部拆除,恢复了银滩的天然岸线,并且经过多年综合整治,银滩的资源和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进一步提升了银滩的品牌地位和知名度。
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机遇既为银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同时也因立法的缺位使银滩面临更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对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银滩的管理依据只有北海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一份规範性档案,其内容已经滞后,立法的层次与银滩的发展定位也不匹配。只有将银滩保护和开发限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银滩的保护和开发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因此,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保障北海银滩永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青海省等地相关立法经验。
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机遇既为银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同时也因立法的缺位使银滩面临更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对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银滩的管理依据只有北海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一份规範性档案,其内容已经滞后,立法的层次与银滩的发展定位也不匹配。只有将银滩保护和开发限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银滩的保护和开发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因此,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保障北海银滩永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青海省等地相关立法经验。
二、起草和审查经过
2010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画下发后,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2010年11月形成了《条例》第一次徵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徵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在《南国早报》和《北海日报》及有关网站等媒体上登载《条例》全文、发表文章,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徵求意见工作。
自治区人大对《条例》非常关注,提前介入了相关起草工作。2011年3月,自治区法制办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对北海市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要求。2011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明副主任带队的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前期立法调研组到北海调研。几经修改后,北海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将《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法制办收到该稿后立即抓紧研究修改,于2012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见稿,再次送区直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对徵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吸收了各方所提合理建议和意见,最后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北海银滩的保护範围
明确北海银滩的保护範围,是北海银滩保护的基础。《条例》草案第三条对保护範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沙滩是银滩的最核心部分,也是关注度最高的部分,而银滩的沙滩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墩海至冯家江区域,因此,根据实地踏界情况,《条例》草案将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定为西至大墩海、东至冯家江、北至规划岸线、南至平均低潮位线的围合範围以及冠岭公园,原则上以银滩中路(四号路)为界限,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具体保护範围以坐标图为準。同时条例设定了建设控制地带,目的主要是对核心保护区周边的项目进行更严格的管理,从而确保核心保护区周边风貌、环境与银滩整体形象相协调,便于对核心保护区的资源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实地踏界情况,定为核心保护区(不含冠岭公园)外围向陆域延伸至200米的围合範围。具体保护範围以坐标图为準。
(二)关于银滩的保护体制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北海银滩的保护工作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公众参与的保护体制。为了便于今后在银滩保护工作中集中执法,条例第六条规定北海市在开展保护银滩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三)关于规划
对北海银滩的保护必须从规划入手。为此,《条例》草案设定专章保护规划作出了明确规定: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北海银滩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银滩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违反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具体保护措施
对银滩的保护,《条例》草案分为陆域生态保护和海域生态保护两部分,并针对银滩特点具体规定了多项保护原则和措施。如银滩保护重点是要对建设项目进行限制,过度的或与规划不符合的建设必将破坏银滩的自然环境、影响银滩的发展定位。《条例》草案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但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必须符合银滩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式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在银滩新设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开挖围塘;禁止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在银滩新建船舶修造厂及船舶拆解厂等。《条例》草案共有8条条文明确规定了数十种禁止行为,涉及面广,涵盖了可能对银滩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修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自治区法制办、北海市法制办、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将草案及相关档案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徵求意见,赴北海进行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换修改意见。2月22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建议修改稿。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保护体制。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理顺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并与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支持的相关规定一致。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并明确了北海市部分相关部门及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见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式。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北海银滩总体规划编制批准程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批准程式欠妥,建议根据城乡规划法并参照我区已有生态立法成果中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式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环境保护要求。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环境保护要求。有部门提出,应该将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由事后监管修改为事前监管。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明确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条文的逻辑顺序将该条调整到第十六条。(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自治区法制办、北海市法制办、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将草案及相关档案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徵求意见,赴北海进行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换修改意见。2月22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建议修改稿。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保护体制。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理顺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并与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支持的相关规定一致。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并明确了北海市部分相关部门及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见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式。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北海银滩总体规划编制批准程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批准程式欠妥,建议根据城乡规划法并参照我区已有生态立法成果中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式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环境保护要求。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环境保护要求。有部门提出,应该将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由事后监管修改为事前监管。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明确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条文的逻辑顺序将该条调整到第十六条。(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林木保护。调研中有部门提出,草案中未对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林木的保护作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森林法等规定,增加了林木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绿化要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北海银滩建设项目的绿化要求。有部门提出,该条规定了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绿化标準要求,无法操作,建议明确。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标準的规定和北海市的实际情况,修改为符合自治区的绿化标準要求。(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有部门提出,该条仅对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法律责任,而没有对第一款的禁止性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建议完善。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一款。(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北海银滩免费对外开放,北海市政府要管住管好,压力巨大,目前不收门票,没有收入,还要花经费去管理维护,地方政府不堪重负。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进一步理顺关係,最好能恢复收费以保障北海银滩保护的经费投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具体管理事项属政府事权,建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拿出具体的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规中不宜就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五)关于绿化要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北海银滩建设项目的绿化要求。有部门提出,该条规定了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绿化标準要求,无法操作,建议明确。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标準的规定和北海市的实际情况,修改为符合自治区的绿化标準要求。(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有部门提出,该条仅对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法律责任,而没有对第一款的禁止性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建议完善。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一款。(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北海银滩免费对外开放,北海市政府要管住管好,压力巨大,目前不收门票,没有收入,还要花经费去管理维护,地方政府不堪重负。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进一步理顺关係,最好能恢复收费以保障北海银滩保护的经费投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具体管理事项属政府事权,建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拿出具体的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规中不宜就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徵求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于2012年9—10月结合条例草案的规定,就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到区内外进行调研和考察,并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徵求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于2012年9—10月结合条例草案的规定,就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到区内外进行调研和考察,并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北海银滩位于北海半岛南端,拥有独特的滨海景观和自然资源,以“滩长平、沙细白、水温净、浪柔软、无鲨鱼”等特点而着名,是我国重点保护的海滩之一,是广西的一张名片,也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一个重要视窗。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开发密度、强度的加大,北海银滩开发利用一度出现无序状况,造成海水污染、沙质退化等不良影响。为此,北海市人民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经过自治区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多年的努力,北海银滩开发利用逐步规範,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进一步加强北海银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银滩资源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进我区生态文明示範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立足北海银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际,总结了银滩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同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性的牴触,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立足北海银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际,总结了银滩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同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性的牴触,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1.关于保护协调机制。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协调机制。在银滩保护範围内,海域面积占有较大比重,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有关协调部门中,增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协调部门之一。
2.关于搬迁安置。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为规範搬迁安置工作,保障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该条中明确可以作出搬迁安置决定的主体,同时对搬迁居民的生活保障、安置补偿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3.关于规划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北海银滩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批准问题作出了规定。北海银滩的保护範围同时包括陆地和海域,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建议在保护规划一章中增加条款,明确北海银滩有关规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同时,对北海银滩保护规划与北海市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4.关于违法建设处罚。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关于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处罚幅度与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设定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幅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关于搬迁安置。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为规範搬迁安置工作,保障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该条中明确可以作出搬迁安置决定的主体,同时对搬迁居民的生活保障、安置补偿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3.关于规划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北海银滩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批准问题作出了规定。北海银滩的保护範围同时包括陆地和海域,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建议在保护规划一章中增加条款,明确北海银滩有关规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同时,对北海银滩保护规划与北海市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4.关于违法建设处罚。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在北海银滩保护範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关于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处罚幅度与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设定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幅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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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7月19日闭幕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誌着我国着名的滨海旅游景区——北海银滩,已经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进程,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权威的“护身符”。
银滩,广西的一张名片,北海旅游的代名词。一直以来,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银滩的保护和开发,2000年面向国际进行规划招标,2003年,银滩正式免费开放,拉开银滩改造升级的大幕。在我国绝大多数景区尚处于“门票经济”的发展阶段,银滩敢为天下先的免票做法为北海聚拢了人气,赢得了不小的社会效益。银滩景区免费开放后,游客由110万人次逐年增加,到2012年已达221万人次。节假日高峰期进入银滩景区的游客量一天更是高达13万多人次,人流量远远超出了设计容量。据环保部门监测,北海银滩景区水质逐年变差,造成海水混浊、过度营养化,沙滩原有的洁白与晶莹受到影响。
1994年,北海市政府颁布了《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但内容已经滞后,规範性档案的立法层次与银滩的发展定位也不匹配。作为全国知名的“王牌”景区,怎样整合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丰富旅游项目,提高景区的品质,这才是银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心银滩的生态保护工作,北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小东每年赴南宁参加自治区人大会时,都把儘快出台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议案提出来,并要求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刚刚正式通过的《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範围和保护层级,《条例》将银滩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了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破坏银滩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北海市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治区则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立法宗旨、保护範围、保护原则、保护体制、协调支持等;第二章是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编制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批准、修改许可权等;第三章是陆域生态保护,包括保护要求、项目建设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水资源保护、林木保护、绿化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第四章是海域生态保护,包括保护重点、沙滩保护、沙坝保护、海水水质监测、水体污染防治、游乐项目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违法建设处罚、破坏林地处罚、禁止行为处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是附则,规定实施时间。另外为更準确界定银滩保护範围,《条例》将银滩保护範围坐标图作为附属档案并印发实施。
2010年3月,自治区政府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画。北海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深入区内外广泛调研、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自治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7月1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