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5年9月1日
条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是指巴马盘阳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区域。保护範围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区域。巴马盘阳河干流源于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西北部,流经凤山县乔音乡、凤城镇,至京里村汇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经甲篆乡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全长110公里。巴马盘阳河主要支流为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巴马河、所略水库,东兰县的洪龙(东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
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範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图》及其文字说明。
第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和界线,设定保护区域标誌。
第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从政策、规划、项目、资金、产业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自治区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寿养生、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项目。
第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养生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徵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社会公众的意见。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式进行。
第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保护範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空气品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
第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的需要,制定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控制目标,採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準。
第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二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水质监测情况应当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巴马盘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禁止新建耗水量大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以及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巴马盘阳河流域已建成的蓄水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河流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垃圾集中下泄。
第二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定排污口,并安装标誌牌。不符合排污口设定技术规範、标準和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扶持和指导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项目布局;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倒入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胶袋等物品。
第三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循环农业,推广绿色植保防治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农用地膜,防止或者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水体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在一般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採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体污染。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物种。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河水体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倾倒矿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第三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探矿、开发地下河资源的活动。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
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
第三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採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蹟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重点保护区域;
(二)一般保护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区、水土保持林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湿地。
第三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地的範围和林种。
第三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一致,可以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纳入生态公益林地範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沿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逐步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占用林地。
第四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划定封山育林区域,确定封山育林区域四至、期限,设定界桩、标誌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养殖山羊应当圈养,禁止放养,防止破坏植被。
第四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规划,在主要旅游通道沿线划定景观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四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规划範围内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规模。
第四十五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购买宅基地或者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修建房屋。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从事道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採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施工边恢复,严格履行治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第四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农田、林木、池塘、湿地、草地、山体、洞穴等自然地形地貌的保护。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沿岸和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其选址、规模、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洞穴的开发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採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範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其不受破坏。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採。
第五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寿村落民居列入保护範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特色,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五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山开垦、烧炭;
(二)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採石;
(三)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
(四)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树种。禁止种植的具体树种由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五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产业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综合利用当地生态资源,重点发展旅游、长寿养生、医药、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开发利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製浆造纸、製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一百米内,巴马命河景区规划控制範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但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依法拆建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鼓励、引导本地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天然饮用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天然饮用泉水资源,应当符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採点、开採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五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合理开发长寿养生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
巴马盘阳河流域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单位,应当採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六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居住的养生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和自助烧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废弃物倒入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胶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的水生动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放养山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烧山开垦、烧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围内进行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採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製浆造纸、製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巴马盘阳河是西江水系重要支流,其流域是世界着名的长寿地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事关巴马世界长寿之乡的生态发展,事关河池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确定巴马为全区重点打造的三个国际旅游目的地之一,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制定《条例》既是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开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促进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规範巴马盘阳河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为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巴马盘阳河流域在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巴马长寿旅游的不断开发,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水质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陕西、贵州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经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画下达后,河池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起草单位,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并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发函徵求了15个区直部门和河池市、百色市人民政府意见以及流域所在的巴马、凤山、东兰、天峨等4个县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广西政府网和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同时,为了解基层情况,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巴马、凤山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基层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当地民众、候鸟人代表立法听取意见会,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河池市人民政府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及名称
《条例(草案)》分总则、保护规划、水资源及地下河、植被与景观、长寿养生产业、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九条,其中第三章水资源及地下河、第五章长寿养生产业是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向複杂,暗河和明河多次交替,地下溶洞多以及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着名的长寿之乡而作出的专章规定。
关于《条例(草案)》名称的确定。经调研发现,实际上称为盘阳河的河流仅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才叫“盘阳河”,而在流经天峨县、凤山县等其他县时并不叫该名称,如果单单保护称为“盘阳河”的河段无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应当从源头开始,因此,《条例(草案)》将保护範围界定为“盘阳河流域”;另外,虽然盘阳河流经天峨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等四个县,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利用巴马是世界长寿之乡的声誉,提高盘阳河的知名度,因此在盘阳河之前加上“巴马”二字,从而把名称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
鑒于巴马盘阳河流向比较複杂,全河段有四段是伏于地下的暗河,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是《条例(草案)》的核心条款。为此,《条例(草案)》除了在第三条对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作出规定外,还以附属档案的方式明确了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一是用经纬度表述四至。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经纬度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北纬24度45分,东经106度59分;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北纬24度04分,东经107度17分;东起东兰县武篆镇弄竹村,北纬24度16分,东经107度21分;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北纬24度33分,东经106度50分,涉及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全境、凤山县、东兰县、天峨县的部分区域。二是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巴马盘阳河干流,自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巴马盘阳河源头;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和巴马河;东兰县的洪龙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三是以附图方式明示了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
(三)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鑒于当前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尚处于比较粗放的状态,没有高起点、高规格的规划,因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出了三项规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徵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七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保护体制
为了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参与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五)关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投入大量资金,仅依靠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的投入是不够的。为此,《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鑒于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来源和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很难在条例中以几条具体规定就能明确,加上存在相关规定随时可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变动的情况,因此,《条例(草案)》没有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筹集、使用作出规定,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配套性规範性档案中予以落实。
(六)关于水资源及地下河的保护
由于巴马盘阳河全河段有四段是伏于地下的暗河,地下河矿产资源、水生物资源、溶洞资源等比较丰富,为此《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水资源及地下河的保护作了规定,对水质、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物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範。根据盘阳河地下河的特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地下河水体保护和地下河资源开发限制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植被与景观的保护
巴马盘阳河流域是健康养生的好地方,其最吸引众多外地人到当地居住养生的主要因素是该流域的水好、空气好。为了加强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植被,营造更好的生态环境,《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植被与景观保护进行了规範,确立了植被保护要求和封山育林的制度,划定了保护重点,作出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树种和禁止放养山羊的规定。此外,针对当前到巴马盘阳河流域养生需求不断增长的特点,避免人口剧增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房地产开发控制和非法买卖宅基地建房作了规定,要求在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规划範围内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範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最后,还针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特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对岩溶洞穴方面的管理及长寿村落民居的保护作了规範。
(八)关于长寿养生产业规定
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着名的长寿地区,长寿养生产业是该流域的特色产业,在发展壮大产业的同时应当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到最低,据此,《条例(草案)》第五章对长寿养生产业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对长寿养生产业的发展方向、建设项目及产品限制、生态农业等作了规定。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矿泉水资源开发势头比较强劲的趋势,第五十八条对矿泉水资源作出保护规定。
(九)关于居住养生者的义务
鑒于巴马盘阳河流域是世界着名的长寿地区,国内外慕名而来的养生者络驿不绝,其中很多人就像候鸟一样,长期居住那里,形成了特有的候鸟人群,在某些村落候鸟人的数量甚至超过了当地原有的居民。为了更好地保护到巴马盘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养生者的权益,促进养生者和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对养生者建立自律组织和居住养生者应尽的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巴马盘阳河流域涉及河池市巴马、凤山、东兰、天峨等县。流域聚居瑶、壮、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是世界长寿之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着名革命老区。近年来,随着盘阳河流域旅游、养生产业发展,流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非常必要。一是有利于促进盘阳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针对流域当前存在的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污水无序排放,规划管理滞后,违章建设突出等问题,通过立法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生态资源科学适度开发利用,推动现有环境问题解决,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有利于促进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3年作出《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将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确定为全区重点打造的三个国际旅游目的地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规範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使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推进和精準落实。三是有利于促进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区有效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等制度,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使国家法律在我区得到高效实施。
条例草案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和原则,客观反映了盘阳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地方立法调整的需求,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基本合理,规定的内容没有超出自治区立法许可权的範围,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牴触。
二、关于法规名称
条例草案规定的保护範围涉及巴马、凤山、东兰、天峨四个县,对于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否科学的问题,大部分意见认为,盘阳河是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的主要河流,该河流的主干流特别是明河主要分布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巴马瑶族自治县是着名的世界长寿之乡,也是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的核心区,在法规名称中突出“巴马”,有利于宣传和提升巴马的知名度。但个别单位和同志提出,以“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法规名称容易引起歧义,让公众认为条例仅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不利于流域其他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删去“巴马”两字,或将“巴马”修改为“河池市”。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保护的範围是整个盘阳河流域,涉及东、巴、凤和天峨四个县,法规名称中“巴马”的含义并不是某一特定行政区域,而是代表“长寿之乡”这一品牌,突出“巴马”,就是突出“长寿之乡”,赞成以“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法规名称。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对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
1.对条例草案第二条,建议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生产经营”修改为:“生产生活”。
2.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建议增加一款:“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
3.对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内,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的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的速生树种。”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严禁在巴马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环资委在调研中,大部分单位和同志认为速生桉种植不利于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在条例中禁止种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禁止种植的树种,有利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法规之间的衔接。
4.对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建议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建议删减的条文
1.对条例草案第七条,建议删去。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不必重複。
2.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建议删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盘阳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将有关盘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即可,不必再专门编制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对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建议删去。在巴马盘阳河干流河岸一百米内及命河河岸至周边公路範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房屋,实际执行难度大。对于盘阳河干流河岸及命河河岸的建设项目可以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加以控制,实践中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维护规划的权威,实现规划与条例的一致性。
(三)建议增加的内容
1.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人行便道设计和路面硬化的规定,为游客休闲步行养生等提供方便。
2.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防治大气污染的规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四)其他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章的标题“长寿养生产业”修改为“产业发展”。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移至第三章,将条例草案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移至第一章。
3.建议将条例草案附属档案中的内容移至条例草案第七章,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範围经纬度等进行表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说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种植业、长寿养生业、旅游业”不完全属于财政资金扶持对象,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鑒于与长寿养生、旅游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由财政资金开支,因此,建议将该款中的“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长寿养生业、旅游业所需的资金和项目。”修改为“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寿养生、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项目。”(见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有区直部门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巴马盘阳河流域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中增加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此内容并作相应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三、经与河池市有关单位沟通,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七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种植业、长寿养生业、旅游业”不完全属于财政资金扶持对象,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鑒于与长寿养生、旅游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由财政资金开支,因此,建议将该款中的“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长寿养生业、旅游业所需的资金和项目。”修改为“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寿养生、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项目。”(见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有区直部门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巴马盘阳河流域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中增加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此内容并作相应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三、经与河池市有关单位沟通,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七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