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
根据《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1988年3月14日,自治区第七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该条例设7章
44条,对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城镇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机构及职责,奖励
与惩罚等作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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