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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19-07-14 08:14:04) 百科综合
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包含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且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 通过:2008年12月12日
  • 类别:条令条例
  • 国家:中国
  • 实施时间:2009年1月7日

修订信息

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係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符合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製的《西安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或者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徵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徵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必要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做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市长向被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西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製作。西安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七条西安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西安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繫,加强对西安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九条西安市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7日起施行。

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制定》的必要性
“荣誉市民”的称号在国内外广泛使用。就我市来说,凡为西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经或正在做出重要贡献的,对西安科技、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都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其範围不受国籍(或籍贯)、地域限制,这样可以争取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力量,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199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后,我市已先后为国内外对西安做出特殊贡献的15位政府官员、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授予了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荣誉市民在西安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1994年的《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属于政府规範性档案,随着我市政治、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制定《规定》,可以形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的荣誉激励机制,凝聚人心,为建设新西安服务。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起草过程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借鉴了上海、济南、广州、成都等城市的做法。
2008年初,市外办草拟了《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并于2008年5月由市人大牵头,市法制局、市外办组织召开了由有关市级部门参加的徵求意见会,对草拟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做了进一步修改。
三、《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範围
为了争取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力量,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籍人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及国内非本市公民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关于授予条件
总结我市以往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中的经验做法,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係方面,贡献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七)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关于与荣誉市民的联繫
荣誉市民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络,《规定》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西安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繫,加强对西安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四)关于荣誉市民过错追究
为了避免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后做出不符合其身份的事,损害我市的形象。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了:“西安市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规定》及以上说明,请一併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10月13日上午,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草案)》的议案。
委员们认为,制定《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法制化、规範化,有利于更好地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支持他们积极投身于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为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法规的制定。2007年,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制定《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进行了深入调研。2008年初,成立了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外办、市侨办、市政府法制局、市台办等单位共同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论证、网上徵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吸收和借鉴上海、广州、济南、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形成的法规草案既符合我市实际,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委员们建议:将《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改为“在本市居留期间,享受工商、医疗、教育等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经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草案)》思路清晰,内容详实,结构合理,文字简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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