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档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範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塬、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範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範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準》、《公园设计规範》等标準,进行绿地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範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塬、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範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範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準》、《公园设计规範》等标準,进行绿地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範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採石、设定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準。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範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範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範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採石、设定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準。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範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範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