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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9-10-16 12:43:38) 百科综合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徵收管理
  • 正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範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巨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徵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範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準,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準。
第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徵收、应收尽收,不得超範围、标準徵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徵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徵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
(一)行政机关;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事业单位;
(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徵收项目、依据、範围、标準、时间、程式和举报电话;
(二)及时足额徵收和上缴非税收入;
(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
(五)报送非税收入徵收的基础信息等情况;
(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託有关单位徵收非税收入,并对受委託单位的执收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託单位在委託範围内徵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託其他单位徵收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採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进入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依法当场徵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徵收的,执收单位、受委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依法徵收的待结算非税收入,由缴款人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书面申请的,经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审批许可权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準、扩大範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核心实,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许可权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同意退付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十八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上级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上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执收单位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徵、缓徵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徵、缓徵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徵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徵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製。受委託印製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係,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徵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採取网路、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製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徵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託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準等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徵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範围、标準的;
(二)违反许可权或者程式减征、免徵、缓徵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
(五)未按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
(六)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五年内不得再代理。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处延解、占压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徵收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髮展演变而来的,与税收收入一样,都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规範预算外资金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关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我省将税收以外的财政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已被非税收入取代。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关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加强和规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推进全省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最佳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决算统计,2009年全省非税收入完成480.4亿元,比上年增长58%。非税收入的稳步增长,为做大财政“蛋糕”,增强政府巨观调控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非税收入管理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难以完全落实。一些单位将非税收入视为自有资金,自收自支,滋生腐败,削弱了政府巨观调控能力。二是缺乏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约束。非税收入在徵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缺乏统一、规範、系统的法制化管理制度,现行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单项收费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的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难以为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提供法制保障。三是非税收入监管缺位。部分监管制度不统一、协调,少数资源类、资产类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成为“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而预算外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和规範我省非税收入管理,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必要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和审查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画的安排,省财政厅起草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法制办根据立法程式规定,经採取书面徵求意见和到曲靖、红河等州市实地调查研究、以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上网公开徵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採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赴浙江、湖南进行考察学习,借鉴了部分省的立法经验。在充分听取和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草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0年11月1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範围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範围作明确界定。为了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範围,参考财政部的有关档案,《条例(草案)》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七项。(第三条)
(二)关于主管部门、执收单位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对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第九条)
(三)关于非税收入的缴纳方式和汇缴结算账户设定
为了规範非税收入徵收行为,方便统计和管理,借鉴湖南、浙江等省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规定非税收入採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进入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非税收入都必须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仍直接缴库。(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
票据管理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也是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为了规範非税收入票据的印製、使用行为,便民缴款开票,《条例(草案)》规定执收单位徵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採取网路、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託,我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作关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为制定好条例草案,自省财政厅起草条例草案开始,财经委就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还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相关同志赴浙江、湖南等省进行了学习考察,併到曲靖、红河等州市进行了调研。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财经委会同预算工委于2010年12月22日、23日及时召开会议,分别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其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徵求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非税收入主要执收部门和专家学者,以及省人大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预算工委对条例草案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2011年2月17日,财经委召开第30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的可行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据统计,2010年我省非税收入完成684.3亿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42.4%。非税收入的较快增长,提高了政府的巨观调控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加强和规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规範国民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巨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刬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最佳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导致非税收入管理不规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难以全面落实、非税收入完全纳入预算管理困难较多、部分资源类和资产类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通过立法加强和规範非税收入管理,儘快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的长效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财经委认为,由省财政厅负责起草,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条例草案,广泛听取和採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云南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非税收入範围的界定问题
非税收入的範围如何界定,在条例草案修改论证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非税收入的範围,应当与当前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衔接,以便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第三条第一款后半部分的内容修改为“(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收入。”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和标準的设定与审批问题
按照当前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準的设定,须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审批和设定非税收入项目与标準。为此,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準,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审批和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标準。”
(三)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範和落实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四)关于向缴款人退付非税收入的时限问题
为保护缴款人权益,应对职能部门向缴款人退付非税收入的时限作更加明确的限定。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退付”。
(五)关于增加对执收单位的约束性规定问题
为加大对执收单位的约束力度,同时使第十八条与第三十六条前后对应,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相应加入“私存私放”和“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内容。
(六)关于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问题
为加强人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建议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在第三十四条开头处加上一句,即“非税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七)关于部分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的问题
1、为使有关条款的表述更加準确明晰,我们对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部分文字和内容进行了精简和修改。
2、为使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前后逻辑关係更加合理,我们将第八条调至第十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的序号相应变更为第八条、第九条,并对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与财经委、预算工委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到德宏州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调研,听取了州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执收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召开了在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论证会;书面徵求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意见;专门与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沟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与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共同对草案进行了修改。5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非税收入的範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条应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範围作出详细的规定。经研究认为,非税收入的範围,应与我国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衔接,便于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其他非税收入。为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範围,将该条修改为“(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二、关于加强政府职责的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政府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经研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
三、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的问题
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为进一步规範和落实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经研究,修改为“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关于加强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问题
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为加强对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经研究,修改为“非税收入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条;并增加了“非税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其他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即“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程式作了修改和进一步明确,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对其他个别条款和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了共识,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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