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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託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9-07-21 22:05:33) 百科综合

瀋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託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委託机关对受委託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受委託机关在委託许可权範围内以委託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託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瀋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託管理的若干规定
  • 词性:名词
  • 时间:2004年6月1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託管理。
受委託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委託机关与受委託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託书》,其委託的许可权和範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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