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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9-06-07 05:04:34) 百科综合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经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该《办法》共,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通过:2011年6月28日
  • 批准:2011年7月22日
  • 施行:2011年11月1日
  • 条款数:27条

人大常务公告

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7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範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範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範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範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範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準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範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範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範围划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準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调整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採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众意见。城市绿线调整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徵求意见的情况。
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导致一级、二级保护绿地面积减少的,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範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资料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画,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範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準》、《公园设计规範》等标準,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範围内的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按照《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範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
因公共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城市绿线範围内铺设管线或者建设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技术标準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範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採石、设定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範围内进行建设;对城市绿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限期迁出。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该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或者未将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编制或者未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城市绿线和批准占用城市绿线範围内用地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範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线範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绿线範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採石、设定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其他法律、法规己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套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说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近年来,海口市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先后获得了“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城区可安排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状绿地、挤占规划绿地和绿化控制区域、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况时有发生。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口市创建国家园林生态城市,对如何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和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创造良好的宜居宜游环境,促进海口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城市绿线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和办法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一是坚持严格的绿地保护制度,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涉及一级保护绿地的绿线调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二是明确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等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二)办法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探索地方立法工作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下半年委託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完成起草任务后,由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2011年3月1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採取多种形式包括全文公布办法草案广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见,反覆研究修改,还召开立法论证会对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今年6月2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市绿线的性质和定义。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12号令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範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第三条)。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划定绿线和严格控制绿线的调整,强化对城市绿地的保护。
(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线管理的职责分工。为避免管理、执法主体因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扯皮、影响绿地保护工作落实的情况发生,办法规定:“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办法还分别对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编制绿地保护目录、绿线调整的审批、执法等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
(三)关于城市绿线的划定、调整和绿地的保护。城市绿线的划定,是绿地保护的基本前提。为加强城市绿线的依法划定工作,办法规定:一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城市绿线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
为建设良好的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绿地保护措施,防止随意侵占绿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发生。因此,办法一是规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其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城市绿线数据编制管理。对于城市绿线範围内的绿地,要準确掌握其是否减少或增长,是否遭到破坏或侵占等动态情况,就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绿线控制图则,建立资料库进行严格管理。其中,绿线控制图则是最直观和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对此,办法作出规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範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资料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未依法划定绿线、未编制或者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和绿线控制图则、违法调整城市绿线、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二是对在城市绿线範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採石、设定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行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化用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三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做了衔接性规定(第二十五条)。
办法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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