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1997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办法共二十六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通过日期:1997年3月27日
- 施行日期:1997年7月4日
- 地点:宁波市
修正信息
(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徵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併、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本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信教公民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拜佛、诵经、礼忏、斋醮、受戒、祷告、礼拜、讲经、讲道、受洗、弥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主持宗教活动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财物。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行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製品。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所涉宗教团体领取证书。
第二十条 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徵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徵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 体协商,并徵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徵收的,徵收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予以易地重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易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并符合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拟徵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徵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採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营业性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託,就《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4日公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需要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办法》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5年,这期间,我国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面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开始实施,《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救济的程式等,需要依据上位法的精神及时进行清理和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修改《办法》是与新形势相适应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同时,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对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没有予以规定,或规定的不够明确,《办法》需要新增或完善有关内容,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等,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修改《办法》是体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重要性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主要基地、联繫信教民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视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係,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宗教活动场所因经济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逐渐凸显。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其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性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我们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的规定。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徵收拆迁。为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徵收或拆迁时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徵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就安置补偿方案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人协商,并徵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的,徵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按照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给予重建或者予以货币补偿。此外还规定,异地重建的选址应当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以防止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宗教人士是指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举行过宗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信教民众。我市宗教文化历史悠久,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佛教寺院,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宗教建筑、宗教遗蹟和宗教活动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人文景观。人们到这些风景名胜区旅游,主要目的是欣赏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体验深厚的宗教文化;而宗教人士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过宗教生活,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很突出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宗教人士进入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优惠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切实维护宗教人士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我受市政府委託,就《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4日公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需要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办法》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5年,这期间,我国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面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开始实施,《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救济的程式等,需要依据上位法的精神及时进行清理和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修改《办法》是与新形势相适应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同时,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对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没有予以规定,或规定的不够明确,《办法》需要新增或完善有关内容,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等,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修改《办法》是体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重要性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主要基地、联繫信教民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视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係,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宗教活动场所因经济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逐渐凸显。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其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性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我们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的规定。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徵收拆迁。为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徵收或拆迁时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徵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就安置补偿方案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人协商,并徵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的,徵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按照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给予重建或者予以货币补偿。此外还规定,异地重建的选址应当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以防止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宗教人士是指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举行过宗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信教民众。我市宗教文化历史悠久,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佛教寺院,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宗教建筑、宗教遗蹟和宗教活动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人文景观。人们到这些风景名胜区旅游,主要目的是欣赏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体验深厚的宗教文化;而宗教人士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过宗教生活,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很突出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宗教人士进入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优惠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切实维护宗教人士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正式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其列入市人大2012年地方性法规修改计画。在广泛调研和多方徵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 9月27日通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我委也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实施至今已经15年,期间,我市宗教活动形势不断发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也发生一定的变化。近几年相继颁布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之相牴触或不相适应。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近年来,我市民间信仰点及未经政府登记的小庵小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发展迅速,多达1800余处,几乎分布于我市的各个乡镇(街道),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问题频发、风景区收费对宗教信徒带来影响等等,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基层宗教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有必要对《办法》作相应的修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认真贯彻上位法精神,并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意义的修改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就《(修正案草案)》的个别条目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委员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门票优惠对象应进一步扩大,并将旅游景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区别对待,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公众免费开放,不收取门票;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该宗教活动场所颁发的宗教类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正式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其列入市人大2012年地方性法规修改计画。在广泛调研和多方徵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 9月27日通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我委也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实施至今已经15年,期间,我市宗教活动形势不断发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也发生一定的变化。近几年相继颁布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之相牴触或不相适应。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近年来,我市民间信仰点及未经政府登记的小庵小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发展迅速,多达1800余处,几乎分布于我市的各个乡镇(街道),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问题频发、风景区收费对宗教信徒带来影响等等,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基层宗教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有必要对《办法》作相应的修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认真贯彻上位法精神,并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意义的修改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就《(修正案草案)》的个别条目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委员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门票优惠对象应进一步扩大,并将旅游景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区别对待,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公众免费开放,不收取门票;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该宗教活动场所颁发的宗教类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