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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

(2019-08-16 02:22:23) 百科综合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执教能力,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大连市汽车驾驶操作教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
  • 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执教能力,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含陪练教练员)均适用本规定。
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驾管中心)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教练员的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
其他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
驾管中心、各区市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以下统称为驾管机构。
第四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3、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2)小型汽车、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3)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4)机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机车的经历。
第五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理论教练员需提供2张3.3厘米彩色照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需提供2张3.3厘米彩色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安全驾驶证明、学历证明和中级以上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填写《教练员準教资格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者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有效期为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驾管中心可以根据规定和需要,定期对教练员进行基本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七条 取得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受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自劳动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契约複印件和《教练员证》到驾管中心备案。
教练员与培训机构解除劳动契约的,培训机构应自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驾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教练员执教时应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等相关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挪用、伪造证件及相关牌照。
教练员应按照《教练员证》核定的準教範围,在受聘的培训机构执教。
教练员不得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相同的《教练员证》。
第九条 教练员应编写驾驶培训教案,制定培训实施计画,对办理开班备案手续的学员进行培训。理论教练员应按规定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体。
教练员应按规定的教学大纲执教,如实填写《驾驶员培训教学日誌》和《培训记录》。
教练员应对办理《培训记录》的人员进行培训,不得集中保管培训学时考核IC卡(以下简称IC卡)或使用IC卡弄虚作假。
第十条 教练员应使用检测合格并登记备案的教练车(含陪练车)从事培训,按规定悬挂标誌牌和统一标识,不得使用非教练车从事培训。
教练员应在许可的教练场和规定的路线进行培训,培训时教练车内不得乘座与训练无关的人员,陪练车不得擅自进入训练场内培训。
教练员应做好教练车的日常维护,保证教练车安全设施配置齐全,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按规定时间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及时、认真批阅结业考试试卷。经本科目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方可进行下一科目培训或申请驾驶证考试。
教练员不得擅自安排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学员进行结业考试。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尊重和维护学员的正当权利,执教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打骂侮辱学员或向学员吃拿卡要。
教练员应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训练安全。对影响正常培训秩序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学员,应停止培训并及时向培训机构报告,停训期限不得超过1天。
教练员不得饮酒后执教,执教时不得睡觉或脱岗。
第十三条 《教练员证》丢失或破损、污毁致使无法识别持证人的,应持所辖区域驾管机构出具的记分证明和本人申请到驾管中心补证。
第十四条 教练员违反本规定实行记分管理。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执教时不着工作装、着装不整(穿拖鞋、赤背、着短裤、短裙)、吸菸等。
2、不及时批阅结业考试试卷或错批、漏批的。
3、未按规定时间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
4、理科培训未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体教学。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教练车日常维护漏项,车容、车貌不整洁,存在安全隐患。
2、使用安全设施配置不全的教练车施教。
3、擅自安排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学员进行结业考试。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携带《教练员证》、《教练车证》、《培训记录》等执教。
2、教练车未按规定路线施训。
3、陪练车擅自进入训练场内训练。
4、没有教案或培训实施计画。
5、未在许可的教练场进行训练。
6、对未办理开班备案手续的学员进行培训。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执教过程中睡觉或脱岗。
2、集中保管学员IC卡或在IC卡使用上弄虚作假。
3、使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登记备案的教练车从事培训。
4、培训过程中没有按实际教学内容和学时填写《驾驶员培训教学日誌》、《培训记录》。
5、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教练车施教。
6、训练时教练车内乘座与训练无关人员。
7、转借、涂改、挪用、伪造证件及相关牌照。
8、允许未经本科目结业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进行下一科目培训或申请驾驶证考试。
9、超出《教练员证》核定的準教範围执教。
10、教练车未按规定悬挂标誌牌和统一标识。
11、擅自到非受聘的培训机构执教。
12、训练过程中发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13、擅自变更或涂改教练员记分分值。
14、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相同的《教练员证》。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被举报查实。
2、不文明执教、打骂侮辱学员等现象被举报查实。
3、训练过程中发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
4、饮酒后执教。
5、使用非教练车从事培训。
6、拒绝驾管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7、对未办理《培训记录》人员进行培训。
8、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进行教学。
第十五条 教练员违章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以上的,应参加驾管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记分周期期满,累计扣分不足12分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 教练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按最高扣分分值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接受驾管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驾管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应视其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大连市汽车驾驶操作教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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