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複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套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法务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2018年9月22日上午,47万余人走进考场参加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存在了16年的司法考试正式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外文名: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 分值:300分+180分
-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
- 性质: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客观题、主观题。客观题为卷一卷二,每张150分;主观题为180分: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智慧财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三: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主观题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为机读式选择题,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三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考试时间为240分钟。
考试时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2018年的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22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一般在10月下旬进行,2018年的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报考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人新办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老人老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校生报名
根据往年的《司法考试报名通告》以及《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已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年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材料
根据往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谘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準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办法》实施前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年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
考试方式改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準、统一录取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在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二是採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複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有效。
相关问题
问:学历证书有什幺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路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路)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画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最近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到,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可以报名。
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问:可以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
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法务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複印件。
2017.9月全国人大修改《律师法》等八步法律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範化
我回答一下刚才记者朋友提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之后,大家非常关心,就是在之前获得的律师资格的凭证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是不是还有效?还需不需要参加考试?我想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也把这一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我想大家对这个问题就能理解得更清楚了。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当中就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而且明确将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这次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两办”的意见,这对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于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刚刚通过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範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还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做出规定,这次修法涉及到下列内容。
一是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範围。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複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同时,将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规定了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複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是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这个问题也就是刚刚记者朋友提到的问题,这次修法决定是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方面就是刚才问到的,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这就解答了刚才这位朋友的疑问。在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複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考试资格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上从事上述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这是我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关心到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直以来社会和广大考生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之后,报名条件到底是什幺样,因为很多朋友已经看到了改革的有关方案相关规定,也基于对明年考试制度报名学历条件变化的预判,所以今年报考的人数创了新高,达到了接近65万人。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就是在这个月的16号、17号举行。这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后,报名的学历条件要怎幺样来变化?大家知道,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任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来确定的,这次修法没有对这“两法”做改变,但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组织实施。就是决定发布之后,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相关意见规定,商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的办法、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资格的管理等等进行细化,并且在制定之后会向社会发布,那个时候大家会了解得更具体、更清晰,我们法务部也会依据实施办法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规範组织。
通过率情况
2007年全国5.8万多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实施了16次国家司法考试,19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13.8%。
在坚持高起点的同时,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採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
法务部数据显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总计为1115个县级行政区划,比2006年增加了180个。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準。
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年份 | 合格分数线 | 放宽地区分数线 | 通过率 |
---|---|---|---|
2003 | 240 | - | 10.18% |
2004 | 360 | 335 | 11.22% |
2005 | 360 | 330 | 14.39% |
2006 | 360 | 325 | 15.00% |
2007 | 360 | 320 | 22.39% |
2008 | 360 | 315 | 约25.00% |
2009 | 360 | 315 | 约22% |
2010 | 360 | 315 | 约16% |
2011 | 360 | 315 | 约10% |
2012 | 360 | 315 | 约10% |
2013 | 360 | 315 | 约10% |
2014 | 360 | 315 | 约10% |
2015 | 360 | 315 | 约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