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律法规》是2011年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组编写。本书可供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计量工作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参考读本。
基本介绍
- 书名:计量法律法规
-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组
- ISBN:9787502634414|22524550
- 页数:512
-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9-1
- 装帧:平装
- 开本:32开
- 版 次:1
- 字 数:378000
- 印刷时间:2011-9-1
- 纸 张:胶版纸
- 印 次:1
计量法制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法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计量法制。 根据国家计量法的规定:国家採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废除。
国家通过对计量基準器具,计量标準器具的强制管理,保障量值的準确可靠。计量器具管理包括:①对计量器具製造和修理的管理;②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③对计量器具进口的管理;④对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
计量监督是我国《计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计表监督管理。
我国《计量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计量法》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行为包括:①未取得《製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进行製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②製造、销售未经审查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③製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④属于强制检定範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不合格还继续使用的;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準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⑥製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对抗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如果不服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要求
通过查阅相关计量法律法规,以及对计量的理解,对计量要求得出如下结论:
一、除了一些极大型企业,可以设立计量检定室、配备检定员外,一般企业对于强检计量器具应送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检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但对检定条件及检定人员的资格有一定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见下文)。
三、对于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的範围。
四、计量检定与计量校準有较大的区别,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公司可进行计量校準(自校、外校或二者相结合),但对计量校準有要求。
内容简介
本书为“计量管理实用手册”的《计量法律法规》分册,收录了截止到2010年年底前发布实施的法律1件、行政法规7件、部门规章20件、地方性法规29件和地方政府规章15件。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第四部分 地方性法规
第五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