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以成国土资发〔2015〕75号印发《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管理职责、项目申报和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监管、档案管理、责任、附则10章50条,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成国土资发〔2015〕75号
- 印发时间:2015年6月2日
- 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
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5〕75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全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荒草地进行开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由我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立项和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局负责农用地整治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四条 农用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民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整治。
农用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账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进度拨款、审计结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全市农用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荒草地进行开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由我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立项和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局负责农用地整治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四条 农用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民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整治。
农用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账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进度拨款、审计结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制定我市农用地整治管理政策;负责编制市级农用地整治专项规划;负责分解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的土地整治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完成我市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立项、入库和验收;负责对市、县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发验收证书。
第六条 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整治中心")负责对耕地质量评价报告审查确认;负责市级农用地整治资料库的建设、管理与维护;负责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会审、工程变更审查、项目竣工资料审查;负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监管;负责市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负责项目验收前的技术核查;负责部、省农用地整理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审核录入。
第七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和项目信息的技术服务。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级投资项目初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项目区的实际条件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按立项要求组件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域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政府重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区位于粮、油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有效灌溉区範围内;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提前或同步规划、实施。
(三)须由项目区所在地农民集体和参与整治项目的农户共同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涉及农户个人的须本人同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市)县政府国土局提出申请。
(四)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五)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準的防洪堤坝工程。
第十条 申报资料(组件)
(一)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1.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绘技术设计书;
2.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彙编;
3.项目区1:2000土地整理勘测定界报告;
4.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量地形图;
5.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图。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的请示档案,专家谘询论证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土地分类面积台账和田土坎係数表。
(五)项目区最新确认的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图。
(六)项目土地整治图斑、地类、面积、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和耕种质量提升目标表。
(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比例尺为1:2000(重点部位1:500)的项目规划设计图。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已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项目资金承诺函或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十)项目区建设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十一)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档及数位化成果(文字採用Word或PDF档案格式,图件採用AutoCAD图形文字格式)。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立项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準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申报。
(三)市整治中心进行立项资料技术审查。
(四)市整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五)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组织地籍管理处、综合规划处会审。
(六)市国土局下达立项批覆。
第十二条 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报市国土局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库
市整治中心负责全市农用地整治项目资料库建设,按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各区(市)县耕地后备资源情况、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储备项目。
市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库中优选确定。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
(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项目的前期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按照《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标準》(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準》等相关技术标準组织开展,应与我市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质量等别和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準,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市整治中心审核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第五条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制定我市农用地整治管理政策;负责编制市级农用地整治专项规划;负责分解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的土地整治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完成我市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立项、入库和验收;负责对市、县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发验收证书。
第六条 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整治中心")负责对耕地质量评价报告审查确认;负责市级农用地整治资料库的建设、管理与维护;负责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会审、工程变更审查、项目竣工资料审查;负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监管;负责市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负责项目验收前的技术核查;负责部、省农用地整理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审核录入。
第七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和项目信息的技术服务。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级投资项目初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项目区的实际条件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按立项要求组件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域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政府重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区位于粮、油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有效灌溉区範围内;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提前或同步规划、实施。
(三)须由项目区所在地农民集体和参与整治项目的农户共同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涉及农户个人的须本人同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市)县政府国土局提出申请。
(四)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五)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準的防洪堤坝工程。
第十条 申报资料(组件)
(一)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1.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绘技术设计书;
2.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彙编;
3.项目区1:2000土地整理勘测定界报告;
4.项目区1:2000地籍、地形测量地形图;
5.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图。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的请示档案,专家谘询论证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土地分类面积台账和田土坎係数表。
(五)项目区最新确认的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图。
(六)项目土地整治图斑、地类、面积、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和耕种质量提升目标表。
(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比例尺为1:2000(重点部位1:500)的项目规划设计图。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已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项目资金承诺函或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十)项目区建设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十一)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档及数位化成果(文字採用Word或PDF档案格式,图件採用AutoCAD图形文字格式)。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立项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準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申报。
(三)市整治中心进行立项资料技术审查。
(四)市整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五)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组织地籍管理处、综合规划处会审。
(六)市国土局下达立项批覆。
第十二条 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报市国土局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库
市整治中心负责全市农用地整治项目资料库建设,按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各区(市)县耕地后备资源情况、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储备项目。
市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库中优选确定。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
(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项目的前期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按照《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标準》(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準》等相关技术标準组织开展,应与我市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质量等别和高标準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準,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市整治中心审核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契约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招投标(比选)
(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14〕1013号)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4版)》(成公管办〔2014〕1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二)市国土局负责项目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档案、公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备案。已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作补遗说明,并报市国土局批准。
第十八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向市国土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市整治中心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文号、建设规模、总投资、工程建设内容、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比选)
(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14〕1013号)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4版)》(成公管办〔2014〕1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二)市国土局负责项目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档案、公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备案。已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作补遗说明,并报市国土局批准。
第十八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向市国土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市整治中心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文号、建设规模、总投资、工程建设内容、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后完成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区(市)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市国土局验收。具体程式为:
(一)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初验。
(二)市整治中心提交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核查报告。
(三)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四)市国土局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请示档案。
(二)项目立项档案、规划设计变更及批覆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民众意见。
(九)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农业部门的耕地土壤质量检验、分析报告(需注明整理后的土地适宜种植哪些农作物)。
(十四)市整治中心提交的技术核查报告。
(十五)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位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由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核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区(市)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市国土局验收。具体程式为:
(一)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初验。
(二)市整治中心提交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核查报告。
(三)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四)市国土局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请示档案。
(二)项目立项档案、规划设计变更及批覆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民众意见。
(九)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农业部门的耕地土壤质量检验、分析报告(需注明整理后的土地适宜种植哪些农作物)。
(十四)市整治中心提交的技术核查报告。
(十五)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位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由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核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範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工作经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投资农用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经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县级投资农用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我市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範围和提高开支标準,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契约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提前支取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市级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整治中心按规定委託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新增耕地指标减少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局申报终止实施请示,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国土局和财政局下达终止批覆,县级投资项目由市国土局下达终止批覆。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的项目,由市国土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覆。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逐级追减支出预算的方式收回县、市财政,继续安排用于县、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投资农用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经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县级投资农用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我市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範围和提高开支标準,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契约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提前支取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市级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整治中心按规定委託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新增耕地指标减少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局申报终止实施请示,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国土局和财政局下达终止批覆,县级投资项目由市国土局下达终止批覆。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的项目,由市国土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覆。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逐级追减支出预算的方式收回县、市财政,继续安排用于县、市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七章 监 管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财务审计处、市整治中心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财政局将对农用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市整治中心应分别在立项批覆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画、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覆、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位化成果上报市整治中心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财务审计处分别会同市整治中心对本年度市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报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财政局将对农用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市整治中心应分别在立项批覆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画、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覆、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位化成果上报市整治中心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财务审计处分别会同市整治中心对本年度市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报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验收各阶段的档案、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四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工程造价、监理、技术複查核查、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4版)》(成公管办〔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谘询、工程造价、监理、监督、施工、技术複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4版)》(成公管办〔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谘询、工程造价、监理、监督、施工、技术複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成都市农用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工作方案另行制订下发。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