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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2019-11-20 22:57:46) 百科综合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后期台湾光复、外蒙古独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辖市、1地方和1特别行政区。

国共内战后所谓“民国政府”迁台控制区域只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台澎金马)。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ROC
  • 国家:中国
  • 类别:行政区划
  • 省级行政区1:地方、省、特别行政区
  • 省级行政区2:府、直辖市、地区
  •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年
  • 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沿革

北洋时期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定93个道,青海、新疆及内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为基层区划。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南京特别市、平津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个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个地区(后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时期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时期行政区划
类别数目1914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2
直隶省| 奉天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江苏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浙江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新疆省 | 四川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2
南京特别市| 平津地方
行政区
4
川边特别行政区 | 热河特别行政区 |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 | 绥远特别行政区
地方
4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平津地方
地区
3
阿尔泰地区 | 塔尔巴哈台地区 | 伊犁地区

训政时期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平津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即直辖市),先后设定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定)等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準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国民党训政时期政区图国民党训政时期政区图
类别数目1931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8
江苏省|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福建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宁夏省 | 青海省 | 绥远省 | 察哈尔省| 热河省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新疆省
院辖市
6
南京院辖市 | 上海院辖市 | 北平院辖市 | 青岛院辖市 | 天津院辖市 | 汉口院辖市
行政区
2
威海卫行政区 | 东省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宪政时期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置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瀋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準备。
1946年民国行政区域图1946年民国行政区域图
1921年苏联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外蒙人民举办公投以决定是否承认独立,于隔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但随后政府认为苏联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
类别数目1949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35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 福建省 | 台湾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宁夏省 | 青海省 | 绥远省 | 热河省 | 辽宁省 | 安东省 | 辽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嫩江省 | 兴安省 | 新疆省| 察哈尔省| 黑龙江省
院辖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岛 | 天津 | 重庆 | 大连 | 哈尔滨 | 汉口 | 广州 | 西安 | 瀋阳
特别行政区
1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
1
西藏地方

播迁台湾至今

根据《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但国民党政府宣称仍对大陆地区拥有主权,并撤销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台湾当局1953年“控苏案”撤销对其承认,2012年又恢复承认)。
台湾行政区划台湾行政区划
台湾的行政区划规划始于明郑时期,清朝于1885年成立台湾省。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侵略占领。早在1945年中华民国收复台湾与附属岛屿后,设定行政长官公署,两年后方改组为台湾省政府。行政公署将台湾省分设8个县(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当时的金门群岛隶属于福建省金门县、马祖列岛则分属于福建省长乐县、连江县、罗源县。乌丘隶属于福建省莆田县、东沙岛与南沙太平岛隶属于广东省。
“国府迁台”后,台湾省改置为16个县、5省辖市,形成今日区域之雏型。之后曾成立两个管理局,即阳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设管理局。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国民党迁台后,依据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但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

区划变迁

直辖市(12个)
南京府→南京市(首都特别市)、淞沪商埠→上海市、平津地方→北平特别市→河北省北平市、胶澳商埠→青岛市、天津市、重庆市 、大连市、哈尔滨市、武汉市→汉口市、广州市、西安市、瀋阳市
省(35个)
华中七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华南六省 福建省、台湾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华北六省 直隶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
塞北四省 宁夏省、绥远特别区→绥远省、察哈尔特别区→察哈尔省、热河特别区→热河省
东北九省 奉天省→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西部三省 川边特别区→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
特别行政区(1个)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1个)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1946年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1953年台当局撤销承认,2012年恢复承认)
其它已撤销省级行政区
阿尔泰区域 、塔尔巴哈台、呼伦贝尔、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河西省、兴安屯垦区
台湾当局控制区域
台澎金马管辖区域
岛屿行政分类县市名称地位地图
台湾岛
“直辖市”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台澎金马当局直属俗称“六都”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省辖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
名义上属于台湾省政府,实际冻省虚化直属
新竹县、苗栗县、南投县、嘉义县、彰化县、云林县、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
澎湖列岛
澎湖县
金门岛
金门县
名义上属于福建省政府,实际冻省虚化直属
马祖列岛
连江县(马祖)
备注:其中台湾省划分为3市12县,即台、澎;福建省2县。
由于国共内战关係,原连江县一分为二,马祖列岛合併成立连江县(马祖),位于大陆地区的连江县主体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治。这成为唯一两岸分治的县份,形成今日两个“连江县”的特殊情况。另南海的东沙群岛、太平岛等岛屿划归高雄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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