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0〕50号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18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4〕14号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4条决定,废止《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外文名:无
- 施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 印发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条例信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强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条例内容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中央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範围为已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蹤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範、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安排。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定为準。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係数确定,作为安排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调节係数。
第六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安排。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係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係数)〕×年度公租房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画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画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画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七条 每年2月28日之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市、县(师、团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上报本市、县(师、团场)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画实施情况,包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契约或协定的複印件。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师、团场)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市、县(师、团场)总数的30%。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认定后的下列资料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1?经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画,各市、县(师、团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契约或协定的複印件。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画和完成情况表》(附表)。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2010年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等因素为依据。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2010年公租房补助资金,于2010年7月10日前下达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计画,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公租房补助资金下达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参照本办法,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档案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公租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以及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採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安排。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画和完成情况表(略)
废止
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併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24日
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画和实施情况表(略)
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画和完成情况表(略)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画和完成情况表(略)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5.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