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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

(2019-09-03 23:21:45) 百科综合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

2009年7月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资〔2009〕221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该《标準》分总则、办公设备配置标準、办公家具配置标準、实施与监督、附则5章26条,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本标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
  • 印发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国管资〔2009〕221号
  • 印发时间:2009年7月2日
  • 施行时间:2009年7月2日

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的通知
国管资〔2009〕2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标準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準。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準。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準,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準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準,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準。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準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印表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携带型计算机2台;
2.複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瞄器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印表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準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準,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準》(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準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档案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档案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档案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档案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準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準,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準》(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準是编制资产配置计画、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採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準,尚未制定标準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準,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準不得超过本标準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準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準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準
项目
单价上限(元)
台式计算机
6000
携带型计算机
11000
印表机(岗位)
1600
印表机(公用)
3000
电话机
200
传真机
2100
碎纸机
800
複印机
16500
扫瞄器
1600
投影仪
10000

附表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準
项目
岗位
单价上限(元)
办公桌
司局级
2000
处级及处级以下
1500
办公椅
司局级
800
处级及处级以下
500
桌前椅
——
500
会议桌
——
1000
(每平方米)
会议椅
——
450
摺叠椅
——
120
档案柜
——
1000
书柜
——
1000
单人沙发
——
1000
三人沙发
——
2500
大茶几
——
750
小茶几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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