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兽医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CAAV),是由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社会团体,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中牧集团、大北农集团。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及所属35个学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十分活跃,学会紧密结合畜牧兽医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生产实际,每年举办一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的大型学术年会或青年学术研讨会,每年有20多个分会举办各具特色的学术研讨活动,有利促进了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学会设立的“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奖”,已连续颁发9届,备受学界、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和好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 英文缩写:CAAV
- 注册机构:民政部
- 业务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1771G
- 登记证号:3531
发展历史
1936年7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在南京成立,当时由畜牧兽医界着名学者刘行骥、蔡无忌、程绍迥、罗清生、王兆麟、沈九成、陈瞬耘等9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推选蔡无忌为会长。
1937年夏,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火延及华东,学会工作停滞。
1942年,部分畜牧兽医界人士在成都重新组织活动,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推选陈之长为理事长。
1950年,在北京的畜牧兽医界人士熊大仕教授等发起恢复学会活动。
1955年1月,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陈凌风当选为理事长,学会作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归口农业部管理。
1959年1月,在哈尔滨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陈凌风再次担任理事长。
1963年9月,在乌鲁木齐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程绍迥当选为理事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学会经历“十年浩劫”的动荡岁月,活动停止。
1978年,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喜乘改革开放的东风,随即在太原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程绍迥再次当选为理事长。
1982年10月,在贵阳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陈凌风当选为理事长。
1985年3月5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再次被确认为全国学会。
1986年11月,在成都召开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陈凌风继续当选为理事长。
1991年11月,在上海召开第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理事会,陈耀春当选为理事长。
1996年10月,在南京召开学会成立六十周年暨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届理事会,陈耀春再次当选为理事长。
200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理事会,吴常信当选为理事长。
2006年10月,在北京召开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理事会,陈焕春当选为理事长。
2011年10月,在四川成都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三届理事会,陈焕春再次当选为理事长。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畜牧兽医书刊;对国家畜牧兽医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提供科技谘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託进行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及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準的编审等,为繁荣发展我国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促进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培养科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于1993年作为国家会员加入了世界畜牧学会,原理事长陈耀春教授于1993年和1998年先后两届当选为该学会的理事,原理事长吴常信院士于2003年当选为该学会的理事,现副理事长李德发教授于2008年当选为该学会副会长,世界畜牧学会的第11届世界畜产大会也将于2013年在北京举办。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组织刊物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主办的《中国畜牧杂誌》、《中国兽医杂誌》、《畜牧兽医学报》、《动物营养学报》、《JournalofAnimalScienceandBiotechnology》(畜牧与生物技术杂誌)、《农村养殖技术》六个全国性科技期刊和《会讯》,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主办的《北方牧业》,深受会员和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喜爱,在学界、业界具有较大影响。
学术活动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
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
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
在北京隆重举行
在举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八大之际,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和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共同主办的“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于2012年11月2-5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及海外畜牧兽医科研、教学、生产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企业管理者等560余名代表参加大会。
2012年11月2日晚,大会开幕式在北京友谊宾馆友谊宫隆重举行。中国科协副主席冯长根教授,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李召虎教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吴常信教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张沅教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农发集团原副董事长区仲生高级农经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陈焕春教授,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理事长、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朱明研究员,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常务副理事长阎汉平研究员,副理事长陈伟生高级畜牧师、冯忠武研究员、秦贞奎研究员、董常生教授,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秘书长秦京光高级工程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三届副理事长团体会员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侯五群先生、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朝晖先生、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国家兽药工程中心主任田克恭研究员,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挂靠单位负责人中国牧工商(集团)副总经理薛廷伍先生,本次大会承办单位、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宋维平副研究员,以及协办分会(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专家等出席开幕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长陈焕春院士致开幕词,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理事长朱明研究员、大会承办单位北京大北农集团副总裁宋维平副研究员、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挂靠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李召虎教授、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研究员、中国科协副主席冯长根教授等相关单位领导先后致辞,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院长杨汉春教授主持。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汪懋华教授,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微生态学分会理事长、四川农业大学程安春教授,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印遇龙研究员,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刘波研究员,南京农业大学朱伟云教授,荷兰瓦赫宁根大学AndréAarnink研究员,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猪生产谘询委员会主任、推广教育主任WayneMartin,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热带农业研究所首席研究员LiangJuanBoo,哈佛大学HainingShi副教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李玉芝副教授,美国蛋品工业中心主任、美国依阿华州立大学HongweiXin教授,丹麦DLG公司技术总监PlamenNikolov等相关院士、知名专家作了“工程技术与中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动物微生态与黏膜免疫”、“生猪机体氮代谢及其减排调控研究进展”、“保障生态安全的无害化养猪微生物发酵床工程化技术体系”、“反刍动物瘤胃甲烷生成机理及其营养调控”、“环境与福利友好型猪舍系统”、“猪和鸡的小规模生产和市场系统”、“利用水稻秸秆日粮减少瘤胃的甲烷排放”、“黏膜免疫与肠道感染”、“对美国猪舍系统的评估”、“美国蛋鸡产业现状与研发机遇及蛋品工业中心(EIC)的作用”、“环境控制与饲养管理”等报告。
本次研讨会,在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青年学者的积极回响和参与下,共徵集到论文215篇,经整理和初审后,录用207篇。同时,论文集还特别收录了14位专家的特邀报告或摘要,其中包括4位国外学者的报告摘要。会议还首次与中国知网合作将收集到的论文全文及摘要刻录成检索光碟,以供大家学习交流。会议设立了2个分会场,共有48位国内畜牧兽医界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和青年学者做了内容丰富的专题交流,同时,还有89篇论文参与壁报交流。研讨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採用现场评审打分的形式,评选出优秀论文20篇,其中10篇荣获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奖“优秀论文奖”,10篇获优秀论文提名奖。
本次研讨会,学会秉承关注、支持青年学者的传统,继续资助了100余名农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免费(免注册费、食宿费)参会,为青年学者提供了切磋交流、开阔视野的平台,受到广泛好评。
组织结构
机构设定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现设有办公室、学术部、国际交流部、科普部、科技谘询部、信息与市场研究部等职能部门。
理事会
十四届名誉理事长
吴常信、陈焕春、阎汉平
资深顾问
阎汉平
学术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印遇龙、刘守仁、刘秀梵、李德发、吴常信、沈建忠、张改平、陈焕春、金宁一、夏鹹柱、高福、黄路生
十四届理事长
黄路生
十四届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冯忠武、朱庆、乔玉锋、杨汉春、步志高、咼于明、张许科、陈伟生、邵根伙、秦玉昌、殷宏、焦新安
廖明、薛廷伍
吴常信、陈焕春、阎汉平
资深顾问
阎汉平
学术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印遇龙、刘守仁、刘秀梵、李德发、吴常信、沈建忠、张改平、陈焕春、金宁一、夏鹹柱、高福、黄路生
十四届理事长
黄路生
十四届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冯忠武、朱庆、乔玉锋、杨汉春、步志高、咼于明、张许科、陈伟生、邵根伙、秦玉昌、殷宏、焦新安
廖明、薛廷伍
十四届秘书长
杨汉春
杨汉春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67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铲 | 才学鹏 | 王哲 | 王立贤、 | 王金洛 | 文杰 | 文心田 |
叶俊华 | 田见晖 | 包军 | 冯忠武 | 冯忠泽 | 朱庆 | 乔玉锋 |
刘琳 | 刘群 | 刘作华 | 刘钟杰 | 齐广海 | 李英 | 李胜利 |
杨宁 | 杨汉春 | 杨志强 | 步志高 | 咼于明 | 何孔旺 | 邹剑敏 |
沈志强 | 宋维平 | 张勤 | 张永光 | 张许科 | 张英杰 | 张培君 |
张新玲 | 陈玉林 | 陈代文 | 陈光华 | 陈伟生 | 陈江凡 | 陈瑞爱 |
陈瑶生 | 陈耀星 | 邵根伙 | 赵德明 | 侯加法 | 施振声 | 秦玉昌 |
秦贞奎 | 秦贵信 | 袁宗辉 | 夏国良 | 钱军 | 殷宏 | 涂长春 |
黄路生 | 董卫星 | 董常生 | 蒋小松 | 韩国才 | 程安春 | 焦新安 |
童光志 | 廖明 | 薛廷伍 | 穆祥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172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铲 | 才学鹏 | 马闯 | 马乃祥 | 马志永 | 王哲 | 王健 |
王文杰 | 王立贤 | 王传彬 | 王红宁 | 王志刚 | 王连民 | 王金玉 |
王金洛 | 王笑梅 | 王楚端 | 文杰 | 文心田 | 孔平涛 | 邓乾臻 |
左福元 | 卢克焕 | 叶俊华 | 田见晖 | 田克恭 | 冉隆仲 | 白跃宇 |
包军 | 包玉山 | 冯力 | 冯忠武 | 冯忠泽 | 冯艳秋 | 冯雪领 |
朱庆 | 朱士恩 | 乔玉锋 | 任涛 | 任心俊 | 刘全 | 刘娣 |
刘琳 | 刘群 | 刘爵 | 刘书杰 | 刘作华 | 刘佩红 | 刘金华 |
刘建新 | 刘钟杰 | 齐广海 | 孙进忠 | 李卫 | 李宁 | 李刚 |
李英 | 李昌 | 李明 | 李奎 | 李川武 | 李传业 | 李华明 |
李华春 | 李建国 | 李胜利 | 杨宁 | 杨汉春 | 杨志强 | 杨青春 |
杨博辉 | 步志高 | 吴德 | 咼于明 | 何孔旺 | 何后军 | 谷新利 |
邹剑敏 | 汪以真 | 沈志强 | 宋维平 | 张军 | 张勤 | 张永光 |
张许科 | 张志平 | 张英杰 | 张和平 | 张细权 | 张继瑜 | 张培君 |
张新玲 | 陆阳清 | 陈玉林 | 陈代文 | 陈光华 | 陈伟生 | 陈江凡 |
陈启军 | 陈明新 | 陈瑞爱 | 陈瑶生 | 陈耀星 | 邵华斌 | 邵根伙 |
武拉俊 | 范学斌 | 林伯全 | 林哲敏 | 林祥梅 | 尚以顺 | 罗建勛 |
周效桂 | 郑文新 | 单安山 | 参木友 | 赵亚荣 | 赵宝玉 | 赵俊龙 |
赵德明 | 侯加法 | 施建春 | 施振声 | 姜世金 | 娄佑武 | 姚斌 |
姚新华 | 秦玉昌 | 秦贞奎 | 秦应和 | 秦贵信 | 袁希民 | 袁宗辉 |
耿照玉 | 夏有彩 | 夏国良 | 顾洪如 | 柴同杰 | 晁向阳 | 钱军 |
倪学勤 | 徐照学 | 殷宏 | 郭勇 | 涂长春 | 姬秋梅 | 黄一帆 |
黄保续 | 黄路生 | 崔言顺、 | 崔治中 | 符少辉 | 葛长荣 | 董卫星 |
董常生 | 蒋小松 | 韩国才 | 程安春 | 焦新安 | 鲁俊 | 童光志 |
靳亚平 | 詹凯 | 鲍国连 | 窦新红 | 廖明 | 熊本海 | 颜景辰 |
薛立群 | 薛廷伍 | 穆祥 | 戴有理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12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闯 | 孔平涛 | 田见晖 | 刘琳 | 孙进忠 | 李刚 | 李传业 |
肖石军 | 宋维平 | 周效桂 | 袁希民 | 夏有彩 |
历届理事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成立于1936年7月。由刘行骥、蔡无忌、程绍迥、罗清生、王兆麟、沈九成、陈瞬耘等9人在南京组建并成立第一届理事会,蔡无忌任首届会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学会停止运作。1942年,在成都重新成立第二届理事会,并由陈之长任理事长。
1950年,熊大仕发起恢复行动。1955年成立第三届理事会,陈凌风任理事长。同时,协会归口农业部管理。1959年选举第四届理事会,陈凌风连任理事长。1963年,第五届理事会成立,程绍迥任理事长。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学会活动停止。1978年,学会再次恢复工作并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程绍迥再次当选理事长。1982年,第七届理事会产生并由陈凌风任理事长。1986年,第八届理事会产生,陈凌风连任。1991年及1996年的第九届及第十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均由陈耀春担任。1993年,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作为国家会员加入世界畜牧学会(WorldAssociationforAnimalProduction,WAAP)。2001年,选举第十一届理事会并由吴常信当选理事长。2006年10月,陈焕春当选为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团体会员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成立至今已走过75年的光辉历程。7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部、中国科协的正确领导和挂靠单位的关爱支持下,通过深入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服务、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培训、办刊等大量富有影响、卓有成效的活动,逐步发展壮大。成长为拥有35个学科分会、个人会员近6万名(其中高级会员1000名)、团体会员390多个,并与全国32个省级畜牧兽医学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繫和指导关係,跨行业、跨部门、知识密集、联繫广泛的全国学术团体。
截止2009年,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共有学科分会35个、个人会员近6万名、团体会员390多个。
组织章程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樑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挂靠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9号博雅园1栋106号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接受委託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準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準的编审;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谘询和技术
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六)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体和音像製品。
(七)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繫和相互支持、协作关係。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定,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式分别按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亦可有本会授权学科分会或者委託省级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高级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见“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谘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託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採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
本会理事会理事、分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从本会的高级会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学科分会、中央直属有关政、事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併兼顾老、中、青、妇和少数民族的比例。本会学科内的院士、各学科分会的理事长为当然理事。学科分会换届后新的理事长不是本会理事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增补,原分会理事长的理事资格至任届期满止。各省学会、中央直属政、企、事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变更,可报理事会审批,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画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繫,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三十一条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属业务指导关係。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组织人事、国际活动、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许可权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为表彰热心本会工作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对会员设立几项荣誉职务:
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理事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经各学科分会、省级学会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新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会员若干人。凡本会会员,在工作和学术上有杰出贡献、热心学会工作并已离退休者,经各学科分会和省级学会提名,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
第五章涉外
第三十五条本会涉外交往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类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原则上不推荐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性职务,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员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许可权和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以本会(分会)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必须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境外民间组织在本会建立分支机构,须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分会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本会依据学科划分、业务範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学科分会(以下称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分会的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六条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範围,在授权範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定契约、协定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国性会议等,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分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组建跨地域的区域性机构。
第四十八条分会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在其规定的理事会任期(一般为3?5年)届满时按程式报批及时换届。分会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的高级会员担任。
分会在没有理由说明,超期一年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的,本会可令其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由本会直接组织其换届工作。
第四十九条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0日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