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司法解释权的範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
根据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覆、答覆、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套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套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