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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1-06-28 02:00:02) 百科综合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HOMESERVICEASSOCIATION,缩写:HHSA)是经省民政厅批准,于2007年4月成立,会址设在石家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外文名:HEBEIHOMESERVICEASSOCIATION
  • 会长、法人:曹素英
  • 名誉会长:原人大副主任韩葆珍
  • 顾问:原省政协副主席刘健生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同时本协会接受河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办他们委託的任务。
会长、法人:曹素英
名誉会长:原人大副主任韩葆珍
顾问:原省政协副主席刘健生
名誉副会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新喜
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云
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马新景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云霄
河北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梅英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孙芳
常务副会长:河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办公室主任何春晖
根据省民政厅批准的业务範围,在全省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法律谘询、组织服务”等业务工作。本协会的宗旨:依法维护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联繫家庭服务企业的桥樑和纽带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建设,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民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有序发展。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根据协会的章程,凡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团体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範围是家庭服务,具体有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钟点工、家庭病患护理、养老服务、婚恋婚庆、家庭医生、餐饮配送、物品配送、亲职教育、家庭园艺、搬家物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装饰、家庭维修、家庭儿童接送服务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协会的成立标誌着我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几年来,我省家庭服务业无论是从业人数、经营範围、行业的规模与速度,还是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规範化和现代化的程度比以往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这对我省改革开放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河北省家庭服务业为解决下岗人员的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大学生就业,为扩大再就业开闢了更多的渠道,为国家减轻负担、分忧解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539号4号楼615室
乘车线路:市内乘坐15路、58路、317路、10路、19路益友百货站下车即到
汇款地址:
账户名称: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中华支行
联繫人:李琳律秀蕊
备注:汇款时请注明汇款单位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HOMESERVICEASSOCIATION,缩写:HHSA,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依法维护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联繫家庭服务企业的桥樑和纽带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建设,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同时本协会接受河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办委託的业务。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範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员工合法权益。
2.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依法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範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及和谐发展。
3.开展调查研究。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準,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业向社会化、规範化、产业化、职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4.协调推行公益信息平台建设。为会员搭建传递信息、探讨问题、交流经验、提供谘询服务的平台,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5.加强教育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分层次组织开展企业管理、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培训与再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者管理能力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素质,提高家庭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6.承接政府委託的其他任务。
7.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档案;
2.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
3.由本协会秘书处给会员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誌牌。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订并修改会费标準;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或网路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或网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3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提名聘请和解聘本协会名誉会长;
3.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
4.代表本协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5.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5名。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上述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主要用途是:
1.办公经费;
2.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3.开展协会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和有关开支;
5.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变更本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5日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1年7月6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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