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92年07月25日发布,自1992年07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範性档案
- 法规类别:计画综合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