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教育部发出通知,颁布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等三个规範性档案,其目的是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系统设计和整体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督促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以学校体育基本制度建设为基础全方位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是全面引导学校推进学校体育改革的基本规範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责任和学校体育的“及格线”。各地、校地评估工作要做到全面、準确、客观,保证评估过程严谨、有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一是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三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四是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準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五是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档案号:教体艺[2014]3号
-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1日
- 用途:引导学校推进学校体育改革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档案的通知
教体艺[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科学规範、导向明确、诚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制度。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将组织开展体质健康测试计入教师工作量。要加强测试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建设。要加强相关技术培训。
二、各地要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监测教育发展和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途径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计画,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体育工作挂牌督导制度。要认真总结学校体育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三、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通过年度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系统总结、发现各地的经验和典型,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发布年度报告,促进信息公开、共享,推动改革成果转化和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四、各地要通过政府主导、第三方监测、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汇聚、分析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学校体育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各地和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青少年阳光体育公示平台,公示工作情况、交流改革经验、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地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落实三个档案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及时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教育部
2014年4月21日
办法正文
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準》《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国小、国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体育工作评估。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另行开展。各地和学校要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以《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表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将动态调整)为评估依据,逐项细化分解指标,全面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领域。
第四条 评估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体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创新的学校,可以在评估中获得加分奖励。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
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準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
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附表2),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相关档案和佐证材料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準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覆核,填写《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附表3,以下简称《审核报表》),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并公布覆核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报表》和评估工作报告报教育部。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管理,评估工作要做到全面、準确、客观,保证评估过程严谨、有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各地可设定一定比例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学校和示範性学校,先行先试,总结经验。
第十条 教育部动态管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设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专家谘询组织,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监测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设定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学校,每年抽查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并公布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在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基础上,教育部认定并公布学校体育工作示範学校。
第十一条 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的工作计画。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综合教育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及时反馈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督导报告按规定程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文档:
附表1: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doc
附表2: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doc
附表3:中国小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