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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

(2019-11-05 16:08:26) 百科综合
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原为中国实验猕猴养殖开发联合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科技部,接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林业局的业务指导,挂靠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5日,是由从事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研究单位以及有经营实验动物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自愿组成,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科研、生产、贸易相结合的非盈利性的民间联合协调组织,是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樑与纽带,具有法人地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
  • 地点:北京市
  • 成立时间:1993年9月15日
  • 类型:民间联合协调组织

成立意义

负责统一协调全会实验灵长类动物的开发、利用、生产供应和外贸进出口工作,并对各会员单位的饲养管理、动物质量、检疫技术等方面进行规範和监督。
实行民主自律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公正、高效地为全体会员服务。

建设宗旨

宗旨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全国人工养殖实验灵长类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供应和外贸进出口的横向联合;改善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条件;促进我国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发展。

业务範围

(一)在政府和各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制定实验灵长类动物养殖与套用的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国内供应和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对国内 、外科研使用灵长类实验动物进行价格、市场的协调。
(三)协助政府进出口主管部门对会员进出口注册进行认证及审核,并对会员动物出口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会员进行实验灵长类动物养殖的科学技术交流,出版刊物,举办专业讨论会和技术培训,加强科学规範管理。
(五)开展对外宣传,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繫,接待国外客户来华考察及组织团组出国访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及贸易合作。蒐集国际市场信息,制定战略方针,提供谘询服务。
(六)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调解会员间的纠纷。
(七)承办政府交办和委託的其它任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联合会(原为中国实验猕猴养殖开发联合会)的宗旨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全国人工养殖实验灵长类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供应和外贸出口的横向联合;改善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条件;促进我国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从事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研究单位以及有经营实验动物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自愿组成,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科研、生产、贸易相结合的非盈利性的民间联合协调组织,是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樑与纽带,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联合会负责统一协调全会实验灵长类动物的开发、利用、生产供应和外贸出口工作,并对各会员单位的饲养管理、动物质量、检疫技术等方面进行规範和监督。
第四条:联合会实行民主自律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公正、高效地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五条:联合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科技部,接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林业局的业务指导。挂靠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在政府和各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制定实验灵长类动物养殖与套用的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国内供应和出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第七条:对国内、外科研使用灵长类实验动物进行价格、市场的协调。
第八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出口资质进行认证及审核并对会员动物出口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组织会员进行实验灵长类动物养殖的科学技术交流,出版刊物,举办专业讨论会和技术培训,加强科学规範管理。
第十条:开展对外宣传,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繫,接待国外客户来华考察及组织团组出国访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及贸易合作。蒐集国际市场信息,制定战略方针,提供谘询服务。
第十一条: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调解会员间的纠纷。
第十二条:承办政府交办和委託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凡承认联合会章程及会员行为规範(见附属档案1),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向大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条件:
一、 生产单位: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明;基本达到联合会《灵长类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规範及质量标準》中的有关要求。
二、 外贸单位:国家对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动物进出口的外贸公司。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联合会会员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承担联合会委託的工作;
六、 向联合会提供科研、生产、供应、外贸等有关业务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七、 接受联合会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八、 遵守联合会外贸业务活动準则及会员行为规範;
九、 接受联合会根据政府要求进行的两年一次的资质认证审核,达到相应标準的会员单位才具有实验灵长类的出口资格。
十、 按联合会要求,按时缴纳会费(收费方法及标準见附属档案2)。
第十七条: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包括不按时缴纳会费)及会员行为规範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由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联合会会员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联合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会员提案;
四、 审议联合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 制定、修改会章;
六、 讨论通过新会员入会申请;
七、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是联合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是:
一、代表联合会行使职权,执行联合会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合会工作计画;
三、指导会员开展业务活动;
四、审议会员入会资格;
五、审议、批准有关联合会业务的重大涉外工作;
六、分配、监督经费的使用;
七、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八、对会员进行奖励表彰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大会选举产生,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任期五年。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由理事长提名,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其它服务费收入。
第二十四条:经费用于联合会的固定资产购置、日常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用及其它所需的开支。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的终止,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以超过半数为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核销。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国家科技部核准后生效,其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报国家科技部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评估等级

2018年4月,因2015、2016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民政部决定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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