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 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身任职、也有世袭。 上议院名称各国叫法不一,如英国叫贵族院,美国、日本叫参议院等。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抗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基本介绍
中文名:上议院
类型:议会
属性:资本主义
用途:开会
各国上院
国家
上议院名称
上议院议长
阿富汗
阿富汗长老院
法扎尔·哈迪·穆斯林姆亚尔
阿曼
阿曼国家委员会
叶海亚·本·马哈福兹·蒙泽里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参议院
拉巴尼
巴林
巴林协商会议
阿里·萨利赫·本·阿卜杜拉·萨利赫
不丹
不丹国家委员会
-
菲律宾
菲律宾参议院
皮门特尔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议会上院
卡瑟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
高棉
高棉参议院
赛沖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上议院
维纳斯瓦兰
日本
日本参议院
伊达忠一
塔吉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议会上院
马·乌拜杜洛耶夫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参议院
尼格马季拉·尤尔达舍夫
印度
印度联邦院
哈米德· 安萨里
约旦
约旦参议院
费萨尔·法耶兹
历史发展
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抗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抗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抗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十二名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向由掌玺大臣兼任),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予司法权的行使。英国上议院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抗诉到上议院,事实上,真正抗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是很少的,绝大多数案件止于抗诉法院。据介绍,1999年,上议院处理了约100个案件。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抗诉到上议院的权利是一项古老的权利,但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抗诉到上议院,是在一百多年前确定下来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抗诉需取得上议院的抗诉许可,法律规定了从上议院取得抗诉许可的时间。同时,在一些抗诉中,法律规定需得到案件来源法院的许可。1876年《抗诉管辖法》对民事抗诉案件作出这种规定,1934年《司法行政(抗诉)》法对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案件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果下级法院颁发抗诉许可,当事人即可直接向上议院抗诉。如果下级法院拒绝颁发抗诉许可,当事人还可以向上议院再寻求抗诉许可。颁发抗诉许可的请求须在下级法院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刑事案件为十四天)内提出。抗诉请求须提交给由三名抗诉法官组成的抗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抗诉委员会作出暂时性的决定,即某一抗诉请求是否被允许。如暂定为被允许,就要求另一当事人针对抗诉请求予以答辨。之后,委员会将作出,或是决定驳回抗诉请求,或是发出抗诉许可,或是经聆讯听取双方的答辩后再对上请求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