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期权交易是比远期外汇买卖契约在执行上具有更大灵活性的一种契约。契约持有者具有不按期执行契约,可在契约期满日或提前购进或出售事先约定数量的外币的选择权。它是八十年代国际外汇市场上使用的一种用以弥补远期外汇买卖只保现值、不保将来值缺陷的新的防範汇率风险的业务。其基本方式有两种:(1) 买方期权(Bayer’s Option)。即当期权契约中规定的外币币值趋向升值时,契约持有者有权在契约期满日或提前按契约中议定的汇率买进商定数量的外币,所以又称看涨期权 (Calls Option) 。
(2) 卖方期权(Seller’s Option) 。当期权契约中规定的外币币值趋向贬值时,契约持有者有权在契约期满日或提前按契约中议定的汇率卖出商定数量的外币,所以又称看跌期权期权契约中议定的汇率称为执行价格或协定价格。在契约期满日以前任何时候都能执行的期权,称为“美国式”期权,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等国的期权交易多属此种类型并为国际金融市场广泛採用。只有在契约期满日才能执行的期权,称为“欧洲式”期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经营的期权交易即属于此种类型。按照国际惯例,在签订期权契约时,契约的购买者必须向契约出售者交付一笔约计20万美元的保险费,又称期权费,才能享有按协定价格向契约出售者兑换外币的权利,至于届时是否执行期权契约,则由买方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