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菸叶基础设施后续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菸叶生产基础设施是指各乡镇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菸草、水利、交通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乡镇、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为产权单位使用的烟水设施、烟区公路和密集型烤房等。
第三条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推行“谁受益、谁管理、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运作模式,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在县烟办,由县烟办、县菸草分公司、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县公安局共同组成。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管理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管护资金的来源
(一)建立县级管护基金: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菸叶税总额中提取3%作为项目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局在划拔烤菸分成款前划到专户上。
(二)乡镇财政预算留存: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菸叶税分成中提取3%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镇级审批许可权中使用。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偿使用费:如烤房租赁费、水费等,由村(社区)民委员会或乡镇掌握使用。
(四)菸草部门的补助金。
(五)其它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範围
(一)烟水配套工程:即项目的管理费及维修费。
(二)烟区公路:即公路的维修费。
(三)密集型烤房:即10间以上密集型烤房群的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 管护主体
第八条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农户负责管护批准实施自用的项目。
(二)村民小组负责管护受益区域在村民小组管辖範围内的项目。
(三)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且未超出本村管辖範围的项目。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村且未超出本乡镇管辖範围的项目。
(五)跨乡镇之间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县政府明确专业人员管理。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坚持“村(社区)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烟办受理,并组织菸草、水利、交通部门审核后拨付”的原则。
申报和维修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份申报,10月底审批结束,次年3月底前维修结束。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民委员会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负责跨村的基础设施管理;组织打击破坏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村(社区)民委员会职责:行使业主权利,组织召开相关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指定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报县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护办公室备案;签订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协定;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管辖範围内烟水设施、烟区公路、密集型烤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毁损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县烟办:承担县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管理管护资金的使用;定期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统计和汇总;组织同级水利部门、菸草部门、交通部门对年度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维修项目进行验收,每年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验收质量把关。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烟区公路及机耕道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烟区公路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验收质量把关。
第十四条 县菸草分公司:参与密集型烤房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密集型烤房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每年按时提取3%的菸叶特产税并划到管护资金专户上,按要求拨付其它渠道的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批准的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损毁项目进行审计,对其它有偿资金收取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菸叶生产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
第十九条菸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向村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严禁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管护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菸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间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