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8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类别:管理办法
- 地点:兵团
- 类型:成品油市场
概要
关于印发《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兵团商务局,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内容
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範兵团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兵团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範》(SB/T1039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含师市合一区域)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兵团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各师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各师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兵团商务局负责核发兵团辖区内(含师市合一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
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兵团商务局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师商务局提出申请。师商务局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兵团商务局,由兵团商务局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定,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定;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油站建设符合《兵团2005-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範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定;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準,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师商务局提交下列档案: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档案,申请档案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明档案;
(四)提交与兵团石油公司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定及相关材料;
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师商务局将不给予零售经营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五)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在拟建地段加油站的现状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加油站建设完工,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方可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一)申请档案;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档案;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档案;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档案;
(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档案。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应向所在师商务局提供第十一条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所在师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式与期限
第十五条兵团商务局收到成品油批发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六条各师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
兵团商务局自收到师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下达批覆档案,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到批覆档案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採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託人等单位的所在师商务局应向兵团商务局出具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初审意见,经兵团商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同时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还应当经兵团商务局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档案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投标申请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后,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要求办理新建加油站的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兵团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师商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后,报兵团商务局审批。
加油站建设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程式要求,由师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重新开业。
第十九条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需拆迁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要在符合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下进行。加油站在提出迁建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交当地有关涉及该加油站搬迁的城市、道路改造、拆迁的通知档案。对未列入兵团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但确需迁建的加油站项目,必须经师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相关手续,报兵团商务局审批。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举行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製。《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兵团商务局颁发。
第二十二条成品油批发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兵团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髮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师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师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兵团商务局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兵团商务局换髮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所在师及兵团商务局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一)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档案;
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附新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若加油站是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变更的,还须提供租赁契约、新的出资协定等法律证明档案;
属企业地址变更的,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档案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兵团、各师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兵团商务局授权各师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审),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兵团商务局。
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兵团商务局授权师商务局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由兵团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由兵团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撤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兵团商务局授权所在师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兵团商务局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年审)办理时间。
各师商务局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内完成。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师商务局应向兵团商务局上报年审工作总结,参加年审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兵团商务局将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师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複印件: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与兵团石油公司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定,上年度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範要求;
(七)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等情况的说明;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兵团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兵团商务局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兵团商务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九条兵团、各师商务局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兵团、各师商务局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所在师商务局收回,交回兵团商务局,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範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製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利害关係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兵团商务局将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準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準予许可决定,擅自建设加油站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及未履行成品油供油协定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兵、师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兵、师商务局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师商务局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採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超越经营範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技术规範要求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兵、师商务局应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兵团商务局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兵团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