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是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而制定的法规。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41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5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35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68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发布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8日
- 实施日期:2016年6月8日
内容解读
国务院2016年6月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的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準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捲菸、机械製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6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设定职业资格总数的52%。至此,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职业资格总量减少至296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剩余70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剩余226项。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安置创造便利条件。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必须在更大範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最佳化服务,实施精準协同放权,明确要求削减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职业资格比例达到70%以上,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创业创新的繁文缛节,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从全局出发,让利于民,继续推进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社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準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準入。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準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政策全文
2015年7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定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準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係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定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準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係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属档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总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7月20日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属档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总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总计25项,其中準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总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2016年1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国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属档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总计61项)
国务院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属档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总计61项)
(总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总计43项,其中準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1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 交通运输部 | 準入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取消 | |
2 |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 取消 | |
3 |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 农业部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 取消 | |
4 |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 中国民航局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 取消 | |
5 |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 国家文物局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取消 | |
6 |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 取消 | |
7 | 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 取消 | |
8 |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水平评价类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 取消 | |
9 |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水平评价类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 取消 | |
10 | 人力资源测评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水平评价类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 取消 | |
11 |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 | |
12 |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覆》(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 取消 | |
13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 取消 | |
14 |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 取消 | |
15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统一换髮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 取消 | |
16 |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 交通运输部 | 水平评价类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 取消 | |
17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 水利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 取消 | |
18 |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 取消 |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
19 |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 取消 | |
20 |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 取消 | |
21 |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 取消 | |
22 |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範》(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 取消 | |
23 | 职业卫生专家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式>等档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 取消 | |
2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式>等档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 取消 | |
2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水平评价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取消 | |
26 | 金融专业英语 | 中国人民银行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髮〔1994〕107号) | 取消 | |
27 |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 取消 |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
28 |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 取消 | |
29 | 物流师和採购师 | 中国物流与採购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採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採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 取消 | |
30 | 铸造工程师 | 中国铸造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 | |
31 | 汽车行销师 |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试行<汽车行销师职业标準>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 取消 | |
32 | 冶金行业造价师 |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 取消 | |
33 |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 |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
34 |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 取消 | |
35 |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 取消 | |
36 |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 取消 | |
37 |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 取消 | |
38 |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 取消 | |
39 |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 取消 | |
4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 中国气象局 | 水平评价类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 取消 | |
41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 中国气象局 | 水平评价类 | 无 | 取消 | |
42 |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取消 | |
43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 中国铁路总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 取消 |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总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1 | 糖果工艺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 取消 |
2 | 珠心算教练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 取消 |
3 | 商品储运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4 | 咖啡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 取消 |
5 | 厨政管理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 取消 |
6 | 沖印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7 | 影视木偶製作员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8 | 影视设备机械员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9 | 舞台音响效果工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0 | 拷贝检片员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1 | 拷贝字幕员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2 | 营林试验工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3 | 装卸归楞工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4 | 木材防腐师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 取消 |
15 |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6 | 旅店服务员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7 | 浴池服务员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18 | 人造花製作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 取消 |
2016年6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準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準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準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準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鈎。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定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定、规範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国务院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次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的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準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捲菸、机械製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附属档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总计47项)
(总计4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总计9项,其中準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价格鉴证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 取消 | |
2 | 招标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 取消 | |
3 | 矿产储量评估师 |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 取消 | |
4 | 物业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取消 | |
5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 取消 | |
6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 取消 | |
7 | 计量检定员 | 质检总局 | 準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 取消 | 与注册计量师合併实施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準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 取消 | |
9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 水利部 | 水平评价类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 取消 |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总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
小类 | 细类(职业) | |||||
1 |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灾害信息员 | 民政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 取消 |
2 |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 花艺环境设计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3 |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 安全防範设计评估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4 | 电影电视製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 录音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5 |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 轮胎翻修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6 |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 市场管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7 |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 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8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积体电路测试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9 |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 照明设计师、霓虹灯製作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0 |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 数字视频合成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1 |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 室内环境治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2 | 编辑 | 网路编辑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 取消 |
13 | 採购人员 | 採购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4 |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 取消 |
15 | 检验人员 | 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 取消 |
16 | 机泵操作人员 | 混凝土泵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7 | 美术品製作人员 | 装饰美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8 |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 音响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9 |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錶维修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0 | 物业管理人员 | 物业管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1 |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 插花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2 | 推销、展销人员 | 行销师、服装模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3 |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 港口客运员 | 交通运输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4 |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 汽车货运理货员 | 交通运输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5 | 水产品加工人员 |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 农业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6 | 人造板生产人员 | 人造板饰面工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7 | 原烟复烤人员 | 打叶复烤工、菸叶回潮工 | 国家菸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8 | 捲菸生产人员 | 菸叶制丝工、膨胀菸丝工、菸草薄片工、捲菸卷接工 | 国家菸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9 |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製作人员 | 滤棒工 | 国家菸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0 | 其他机械製造加工人员 | 电焊条、焊丝製造工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1 | 五金製品製作装配人员 | 铝製品製作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2 | 塑胶製品加工人员 | 塑胶製品配料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3 | 搪瓷製品生产人员 | 搪瓷瓷釉製作工、搪瓷坯体製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4 | 日用机械电器製造装配人员 |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柜(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5 | 印染人员 | 坯布检查处理工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6 |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7 |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 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8 |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 湿纺原液製造工、纺丝凝固浴液配製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2016年12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蹤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準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鈎。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定、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定、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準和评价规範,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属档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总计114项)
国务院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