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非讼案件

(2020-03-27 09:34:30) 百科综合
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是指无利害关係人双方讼争的案件。非讼案件中无原告和被告,案件因申请人要求而开始;实行一审终审制;不适用普通程式和简易程式中的反诉、和解、调解等诉讼制度。在我国,非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非讼案件
  • 外文名:noncontentious case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新修民诉法第 177条又加了两种非诉案件,即确认调解协定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性质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徵: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符合这一特徵的程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第17 章至19 章规定的特别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
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式,是传统的、典型的非讼程式,从理论上讲是狭义的非讼程式。适用该程式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 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徵,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徵,应当适用特别程式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完善诉讼制度以丰富解决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径的体现,被称之为现代的非讼程式;从其适用範围及理论上表述,应为广义的非讼程式。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与之相适应的程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式以债权债务关係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债权债务关係不存在争议”的假设前提便不复存在,案件的非讼性质便转化为诉讼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若要继续请求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係,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式解决。公示催告程式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通过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并恢复票据权利的程式。该程式不具备双方当事人,没有民事权益之争,将程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式便告终结,票据纠纷的双方要解决争议,就只能提起通常诉讼程式请求法院解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它是国家解决特殊债权债务关係的特殊手段,这一程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係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是以债权债务关係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以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解决个别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式、保全程式、执行程式必须终止,体现出明显的非讼性。

套用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幺,什幺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託,在其职权範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谘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谘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契约管理制度,规範契约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契约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契约。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範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契约、劳动用工契约,预防契约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档案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智慧财产权相关的法律档案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併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档案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製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档案;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档案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谘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谘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谘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谘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谘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抗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抗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契约、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併、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档案,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契约、赠与契约等双方签订契约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託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谘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製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契约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契约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契约、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契约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託,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契约或者协定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託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契约,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