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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20-02-09 09:44:58) 百科综合

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2016年9月1日

基本介绍

沪食药监餐饮〔2016〕341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6日局务会议和市通信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内容介绍

上海市网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範网路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範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路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路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际网路接受订购需求后製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路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网际网路(含移动网际网路、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路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路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範围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路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路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路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许可要求)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第九条(信息公示要求)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食品製作条件和要求)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範》、《食品安全地方标準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範》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準的条件和要求製作食品。
第十一条(送餐要求)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準。送餐时应当採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製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儘快食用。
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委託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託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网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準,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第十三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应到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
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繫人、联繫方式等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责任告知)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定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报告处理义务)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路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数据监测分析)鼓励第三方平台通过对平台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将其真实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第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平台经营和送餐)第三方平台自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监测和检查)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路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法案件管辖)网路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由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两个以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网路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複杂的网路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网路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门定义)本办法中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修订解读

适用範围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此次修订将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际网路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纳入《办法》的调整範围。

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网路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要求。二是增加和强化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三是细化网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四是允许取得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路餐饮服务。五是进一步细化送餐要求。

经营者要求

(一)网路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临时备案,并按照许可和备案核准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网路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二)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位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三)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着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连结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採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十日内更新。

第三方平台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名登记制度、平台上的信息检查制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上述制度应在网路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原《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区域网路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
(四)第三方平台应当设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包括第三方平台对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检查情况。
(五)第三方平台应当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物质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限量规定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
(六)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包括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的网路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七)《办法》新增了对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平台的义务,仅提供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入网标準和责任告知、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义务,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安全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网路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应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按照《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加强管理。
(二)配送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内。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送餐时应当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对内表面进行消毒。
(五)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製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儘快食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委託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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