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十三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日
通知发布
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範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準和程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
动态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做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字母A、B、C表示。
第六条(评定标準)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範的规定,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準规程(SOP)”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範第2部分:业务规範(DB31/T1028.2)》的资料性附录)”所列的检查内容、项目和规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详见附属档案1、2、3、4)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巡迴检查以及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应按照“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进行全项目检查。
(二)巡迴检查,为关键项目检查,应涵盖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的关键项目。
(三)专项检查,指追蹤複查、专项任务、投诉举报、上级督查、监督抽检等,应根据专项检查具体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检查时对照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
第八条(等级评定规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採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后,按以下规则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动态等级 |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
良好(笑脸) | 0 | ≤3 |
一般(平脸) | 0 | 4-6 |
1 | 0-3 | |
较差(哭脸) | 0 | ≥7 |
1 | ≥4 | |
≥2 | 任意项 |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综合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历次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按以下规则评定年度等级。
年度等级的评定规则
年检查次数 | 年度等级 | 一个统计年度内动态等级结果 | |
哭脸(次) | 平脸(次) | ||
1次 | 同动态等级 | / | / |
2-4次 | 良好(A级) | 0 | ≤1 |
一般(B级) | 0 | ≥2 | |
1 | 任意 | ||
较差(C级) | ≥2 | 任意 | |
≥5次 | 良好(A级) | 0 | ≤2 |
1 | 0 | ||
一般(B级) | 0 | ≥3 | |
1 | ≥1 | ||
2 | 任意 | ||
较差(C级) | ≥3 | 任意 |
对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发证或卡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九条(等级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日期张贴于公示牌上。
“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应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内容。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监管信息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条(等级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誌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誌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结果套用)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办法解读
背景目的
为规範餐饮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2005年8月,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9年,又在餐饮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基础上开始施行监督公示制度。
2012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正式在全国範围实行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12年8月,上海市食药监局结合国家总局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本市餐饮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及监督公示管理制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範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底,为进一步规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统一全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规程以及评判标準,实现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範化和标準化,市食药监局在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及“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準规程(餐饮)》(SOP)。新版“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也同步正式启用。2016年12月,本市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範第2部分:业务规範(DB31/T1028.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準规程(餐饮)》(SOP)及“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被吸纳为该标準的资料性附录。
综上,本《管理办法》是总结本市近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在原量化分级工作规範基础上,根据总局以及本市最新的相关法规及规範完善而成。
适用範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规定:规定了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街镇,并向社会公布。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均发放了监督公示牌,也已使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等级划分
为保持工作延续性以及视觉识别一致性,进一步提高市民对餐饮监督量化分级的知晓率,量化等级的划分延续本市现行做法,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代表动态等级,用字母A、B、C代表年度等级,对应国家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
评定标準
自2005年起“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已在全市餐饮环节监督检查广泛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等级评定标準延续在全市範围内使用的“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中相关内容,仅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或新增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知情权规定
本市採用多管齐下的做法,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张贴在店内“监督公示牌”上动态等级结果(脸谱)直观了解餐饮服务单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级。其次,通过把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费者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外网等渠道可实时查询。另外,消费者也可通过手机扫描店内“监督公示牌”上的二维码,查询到餐饮服务单位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的动态等级以及不合格项的内容。
为确保信息及时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及时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惩戒措施
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誌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誌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等影响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具体可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效能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以便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