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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社保局

(2020-04-26 14:39:47) 百科综合
广州花都社保局

广州花都社保局

花县劳动局成立于1973年4月,2001年12月机构改革后更名为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全区劳动力管理、劳动监察、职工工伤和残废等级认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劳动关係调整、社会保险等业务,内设四个科室,现有干部职工18人。附设两个协调管理单位: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州花都社保局
  • 地点:广州
  • 类型:社保局
  • 成立于:1973年4月

简介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聚贤街15号
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周一至周五)
公交路线
1、乘坐公交花7路、花18路公车到 中医院东(花都) 站下步行120米。
2、乘坐公交花23路、花26路、花4路公车到 中医院 站下步行300米。
3、乘坐公交701路公车到 梅花居委 站下步行300米。
管辖範围:新华街道、梯面镇、花山镇、炭步镇、赤坭镇、狮岭镇、花东镇、雅瑶镇

领导介绍

党委书记、局长:邓海荣
党委副书记:童志辉
副局长:赵东辉、何安云、李金云
纪委书记:唐联彬
纪委副书记:范艳红
办公室主任:李红旗
办公室副主任:周爽
公务员与人事关係管理科科长: 钟粤兰
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科科长: 钟建勇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 许伟辉
工资福利科科长:任斯强
社会保障科科长:李果斌
劳动关係科科长:陈耀炽
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徐红旗
培训与就业促进科科长:陈莉
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科长:李美芬
信访科科长:刘铁虎
花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周爽(兼任)
花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林健
花都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敏婷
花都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震球
花都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主任:何慧萍
花都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副主任:黄艳
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冯俊贤
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建、马青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洪良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宗
花都区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安云(兼任)
花都区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麦铭忠、杨利杰、张东方
花都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主任:赵东辉(兼任)
花都区人力资源市场主任:任伟新
花都区人力资源市场副主任:吴应锐
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罗智华
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傅伟良、汤瑞红、 王长华
花都区技工学校校长:徐国林
花都区技工学校副校长:谢瑞祥、王成就

下属单位

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个下属单位:
1.花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2.花都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3.花都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花都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
5.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花都区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7.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8.花都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
9.花都区人力资源市场
10.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1.花都区技工学校

规章制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範》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範》(以下简称《规範》)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组织人事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组织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近几年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在广泛徵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规範》。《规範》是组织人事干部的共同行为準则,也是考核、监督组织人事干部的重要依据。  
贯彻好这个《规範》,对于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人事工作,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规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联繫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学习和对照检查情况,望在12月底前向中组部写出报告。此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範》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 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準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準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係。
第四条 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準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準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準违反工作程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準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準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準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繫民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繫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準,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 关心民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準脱离民众,对民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民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準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準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準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緻,不準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準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準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鍊和思想道德修养,模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準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準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讯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準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範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範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範的贯彻实施。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範,加强对本规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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