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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2020-07-19 05:43:23) 百科综合

习水县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习水县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5〕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全面规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区)、园区等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统一要求,清理规範本部门、本乡镇(区)、园区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谁起草、谁审批、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清理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和乡镇(区)的,由起草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或乡镇(区)撤销或合併的,由承接部门和乡镇(区)负责清理。
(二)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鈎的财政支出政策进行清理规範;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範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範管理。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证、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範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範围和内容
(一)清理範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我县凡是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对特定企业及投资者(管理者)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协定、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覆等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不漏项。
(二)清理内容。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鈎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区)、园区提出申请,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经县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办”)汇总,报县人民政府覆核后上报省市,待国务院批覆后遵照执行。
(三)规範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八个一律不準”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範。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部门、乡镇(区)、园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準再执行,并发布档案予以废止,财政部门不得再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範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许可权外,一律不準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发展规划和制定本县政策一律不準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不準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準低价出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徵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準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準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健全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县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範化、科学化。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研究。提出我县拟取消、调整和延续的意见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设立举报专区、设定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行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法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将按照税收等优惠政策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财政专项补助。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不符合国务院档案规定範围、标準、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準、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并统一实施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制。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準备阶段(2015年1月25日前)。加强领导、建全机构、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建立县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设立县清理办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月25日至2月9日)
1、2015年1月25日前,根据省、市部署,建立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落实本县清理工作。县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清理工作。
2、2015年2月1日前,各乡镇(区)、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将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报送县清理办。
3、2015年2月5 日前,县清理办对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
4、2015年2月9日前,县清理办将我县的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后,上报市清理办。
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园区报送的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及2014年执行情况;二是专项清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和典型做法;四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部署安排和进展情况;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情况说明。
(三)接受验收阶段(2015年2月28日至3月15日)
1、2015年2月15日前,接受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县进行的专项检查和对清理规範工作的指导督促。
2、2015年3月15日前,接受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县清理工作的验收。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乡镇(区)、各单位、各园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逐条清理,逐项清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範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专项清理工作。财政部门牵头,抓好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督查验收等工作,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二)完善相关措施。在扎实开展清理规範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和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组织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準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民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各方对清理规範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清理规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清理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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