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物流学会是2009年10月在甘肃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主管单位为甘肃省社科联,由甘肃及周边省区物流主管部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和所有物流工作者、物流爱好者组成,是目前西北唯一、国内第五家省级物流行业学术团体。
2013年9月经评估定为AAAAA级社会团体组织。
2014年8月荣获“2014年度全国社科联先进学会”称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物流学会
- 外文名:Gansu Society of Logistics
- 机构类别:学会
- 机构地点:甘肃
甘肃物流学会
学会介绍
学会主要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制定、规範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谘询服务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成为政府、企业与高校联繫的桥樑和纽带。
学会自成立以来,参与了政府有关部门物流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为企业、高校提供物流运营管理、谘询、教学指导、就业平台,得到了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企业和高校的信任。目前已拥有会员200多家,会员有来自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管道运输、工业、商贸业、第三方物流、高等院校和军区等单位,其中包括省工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交通厅、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中石油管道公司、酒钢集团、西部物流等大型企业和兰州大学、西北师大、兰州交大、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等知名高校,个人会员中有一批我省乃至全国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同时,学会还邀请和特聘了王之泰、戴定一、张文杰、王宗喜等一大批中国物流业权威人士、着名专家、学者为学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客座教授,并与中国物流学会、兄弟省市物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类物流企业、製造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了广泛的联繫和学术交流机制,使甘肃物流的声音传到了全国各地。
成立以来,学会多次举报物流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业务对接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和专家论坛,并有7篇原着成果获奖,起草制订了《甘肃省工业物流“十二五”规划》,培训了2000多名物流专业人才,其中,61人取得高级物流师,2030人取得物流师,举办了5届物流专业毕业生与物流企业双向选择招聘会,开通了物流企业谘询服务、物流法律服务热线和国内第一部物流社团组织;2014.06,举行了亚欧大陆桥专家委员会物流专业分会暨新丝路经济带建设研讨会;2014.08,代表我省社会组织参加全国社科联第十五届会议,学会被表彰为全国社科联繫统先进社会组织,经验材料被大会转发,秘书长谭克东被表彰为优秀社会工作者;2014.08,成立课题组,申报社科联基金会物流课题,确立课题研究方向;2014.08,组织部分物流企业赴台湾考察交流学习;2014.08,向省发改委推荐物流专家,4人入围省政府专家库,成为物流专家顾问;2014.10,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甘肃物流学会发起举办的首届物流公益科普活动在东方红广场成功举办;2014.11,学会组织17位物流企业家赴郑州、合肥、上海对接业务、学习考察。
甘肃物流学会愿成为各界物流人的真诚朋友,愿作为物流界的温馨家园和驿站,助力做大做强物流业,以期园振兴甘肃物流之梦。
组织机构
名誉顾问
胡慧娥 甘肃省人大 副主任(原)
名誉会长
李宇鸿 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原)
戴定一 中国物流与採购联合会副会长
李引珍 兰州交通大学副校长
顾 问
王之泰 中国物流着名专家 原全国政协常委
王宗喜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少将
赵永红 甘肃省商务厅 巡视员
会 长
朱行之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原)
副会长兼秘书长
谭克东
秘书处下设部门
综合部、会员发展部、统计信息部、研究中心
主要工作
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物流企业和园区、相关的行业协会、物流教学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和外地物流单位等广泛联繫,提供物流最新政策谘询,指导编制规划论证,输送物流市场供求信息,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制订物流发展规划,组织物流专业人才培训及物流研讨活动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全力推进物流产学研相结合,推动地方物流的调整与振兴。
做好甘肃省物流统计核算及两业联动的试点和推广,组织甘肃省物流学科优秀成果的评奖,推行工信部物流信息化试点示範在甘肃的推广,开展全国先进物流企业甘肃地区的筛选,完成全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开展物流法律援助、仲裁等工作。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甘肃物流学会,英文名称:Gansu Society of Logistics,缩写:GSL。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承担物流教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物流企业,以及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实践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广大物流爱好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新经济条件下物流经济理论、物流管理科学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的机构和从事物流理论研究、物流管理、教学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我省物流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物流现代化及物流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兰州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党、国家、省市等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物流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物流理论和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供谘询服务、信息服务、物流规划设计、物流项目策划等服务。
(三) 举办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流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普及物流科学知识;组织宣传和推广现代物流先进理念和经验;有效促进物流经济理论和管理技术的普及和提高;研究制定物流相关标準。
(四) 组织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进行物流专业人才培训,举办物流理论和专业讲座,全面提高物流队伍素质,解决物流领域的理论和技术难题。
(五) 组织开展省内外的物流学术交流活动。
(六) 编辑出版有关物流书籍、资料。
(七) 组织物流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对物流现代化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谘询服务。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吸收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物流企业和从事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物流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从事物流相关工作的实践者和物流爱好者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在物流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物流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热爱物流事业;
(四) 学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 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 经本学会会员推荐,单位会员须经本学会理事推荐;
(三) 由本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备案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学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并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通过名誉人选;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常务理事,由学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个人会员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工作,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由秘书处提出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有本领域专业特长;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单位会员代表人被选举为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代表人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个人会员被推选为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学会会长。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或会长委託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聘任及解聘副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学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管秘书处工作及在会长无法行使职权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员单位资助及社会捐赠;
(四) 在核定的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所得;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或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