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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应服务费

(2020-02-17 14:48:42) 百科综合

船舶供应服务费

船舶供应服务费是指清理规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而定製的方案,降低收费标準,合併收费项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2019年4月1日正式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船舶供应服务费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
  • 全程:《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发布

为进一步清理规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準,合併收费项目并规範收费行为本。

要求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準。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全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準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全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合併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併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併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併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指出

要规範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準。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全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準、强制收费。
同时,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範围、超标準收费。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託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準。

实施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全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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