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範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县本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
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竞争性领域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採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逐步设立科学规範的PPP项目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程式设立。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应由县财政局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未经县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在各类档案、工作会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画、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须提供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範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画等内容;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
第八条县财政局应按照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採取专家论证、第三
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程式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县财政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範。对因政策性变动或政府工作重点转移,确需调整的专项资金,可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增、调减或撤销,涉及预算调整的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撤销;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应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县财政局应单独或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制定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个项目专项资金应有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补贴对象、使用範围、申报程式、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后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确定资金分配规模。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项目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受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考察、评审、考核,并审定具体项目。
项目审定后,项目专项资金应採取“因素法”进行分配。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县财政局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画,县财政局按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的分配计画下达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县财政局申请设立的项目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有关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按程式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採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严格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範围和开支标準内,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或项目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97号)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局组织审批后批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
后,应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县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项目和资金确定后,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部门入口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项目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负责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按受审计监督,对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项目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并与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负面清单”,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县级部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及时採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