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2017年5月1日
条例批准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江东集聚区管理範围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萧山区党湾镇所辖接壤区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大江东集聚区的管理範围。
第三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现代产业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一流生态功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国际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第四条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萧山区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和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範围内依法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管理许可权和社会行政管理许可权。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範围内同时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许可权和社会行政管理许可权。
第五条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调整职能机构设定。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定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第七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第八条大江东集聚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统计报送许可权,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萧山区有关规划相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先徵求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大江东集聚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纳入萧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方案,徵求萧山区意见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居民和促进集聚区发展的要求,推进区域建设。
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确定其建设标準、建设时序、出资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徵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加强对区域内湿地的保护。
第三章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产业政策导向,通过运用产业基金等方式,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準入标準。进入大江东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大江东集聚区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限制发展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产业。区域内现有的落后产业应当依法限期淘汰和搬迁。
第十八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兴办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成果转化基地等合作组织。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和融资平台向各类重点科技园区集聚,构建布局合理、开放高效的区域创新资源共享网路。
第十九条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才在大江东集聚区创新创业。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完善和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最佳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激励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第二十一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智慧财产权、信息谘询、人才服务、软体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準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建设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企业经营等领域的套用。
第二十三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管理规定、管理措施、办事程式等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及时归集区域内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规定优惠措施。
第四章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和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
第二十六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运输等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设,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七条大江东集聚区居民在基本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市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大江东集聚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纳入市级统筹。
第二十八条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範、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大江东集聚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第二十九条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审议报告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预备立法项目,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4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上升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在《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围绕其主要内容,市人大财经委及时介入、多方调研论证,向市人大代表、市级相关部门和萧山区人大、萧山区政府充分徵求意见建议,针对《条例(草案)》开展了认真地审议研究工作。10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财经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审议,形成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为2010年经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首批省级产业集聚区之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承载着建设成为产业主导、生态优先、服务完善、品质高尚、产城融合的现代产业集聚示範区的任务。近年来,作为杭州产业重要增长点的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展迅速,成绩突出,效益明显。为促进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2014年8月27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市委发〔2014〕45号),提出了进一步理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实现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一个平台、一个主题”的目标和相关体制调整方案。2015年4月2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施行。
随着实际运作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由于《办法》受政府规章立法许可权的限制,管理委託过程中存在着委託事项不明确、不到位等问题,县级权力委託和市级权利下放过程中仍存在“真空”,“办事不过江”的目标难以实现。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法律主体地位缺乏、审批权力下放受限等因素依旧制约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目前,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在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範区三区叠加的综合背景下,亟需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通过制定《条例(草案)》,明确管理许可权,釐清体制机制,从而进一步理顺大江东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大江东管理创新和全面先行先试,进一步释放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整体发展活力。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协调机制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衔接,交通、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民生的公益事业规划和建设,以及现有设施资源的共建共享等方面,不仅需要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沟通、加强协调,更需要一个固定地、强有力地、积极有效地沟通协调机制。因此,建议在市级层面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规划和建设的相互衔接,促进现有民用公益事业地充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实现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和周边区域的良性互动、互惠互利、发展共赢。
(二)关于整体结构
1.第四条[管理机构及授权]至第十条[区域合作]的内容建议整体归为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其他章节排序顺延。
2.第四章“社会治理”建议改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第二十三条[智慧城市建设]、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和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建议放入第四章“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三)关于适用範围及管理範围的表述
根据《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市委发〔2014〕45号)档案,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存在着规划控制範围和託管区域範围两个概念。《条例》的适用範围应当为整个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规划控制範围,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範围为其託管区域範围。因此,建议修改完善第二条、第四条,并在第四条后增加第五条[管理範围]和第六条[管理许可权],使得表述更加清楚明确,同时删除原有第三十一条[管理範围]和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修改为:
第二条[适用範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
大江东集聚区範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划控制範围为準。
大江东集聚区内的杭州临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的开发、建设、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管理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条[管理範围]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的管理区域範围为:萧山区河庄、义蓬、新湾、临江、前进5个街道的行政管辖区域,以及大江东规划控制範围内的其他区域(不含党湾镇所辖接壤区域的行政村)。
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的管理範围。
第六条[管理许可权]在保持萧山区行政区划不变、司法管辖不变、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原则下,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範围内依法行使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市级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许可权和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许可权。
(四)关于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大江东集聚区的主要管理责任承担者,其在依法行政、开发建设等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应当在条文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主要修改意见如下:
1.第八条[综合执法]建议改为[依法行政],具体条文内容修改为:
第八条[依法行政]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及其区内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大江东集聚区内公民、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2.建议在原第十条[区域合作]后面增加第十一条[统计管理],对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的统计管理体制按照《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市委发〔2014〕45号)要求作出规定,补充为:
第十一条[统计管理]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许可权,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报送反映。
前进功能区块的经济数据同步纳入杭州经济开发区反映。
3.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应增加内容补充为第一款。修改为: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和居民、带动集聚区发展要求,推进区域内的开发与建设。
大江东集聚区内实行统一开发建设……。
4.第十八条[产业导向]建议增加第一款,补充修改为:
第十八条[产业导向]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要制定项目落地的统一门槛和评审标準,统一招商引资政策,促进产业集群,最佳化空间布局。
进入大江东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和……。
(五)关于产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1.关于产业扶持政策,按照目前财政改革的要求,政府对竞争性领域的财政资金应逐步退出,因此建议删除第十七条中“制定产业扶持政策”的表述。改为: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大江东集聚区产业政策导向,运用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给予重点支持。
2.根据国家政府债务改革要求,要逐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加快市场化转型。因此,第二十一条[资金支持]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创新投融资体制]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最佳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和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六)关于企业责任
大江东集聚区内的企业,作为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承担的责任应当予以明确。建议在第三十条[支持社会组织]后补充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补充为:
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大江东集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大江东集聚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大江东集聚区产业发展相关要求,不得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七)其他修改意见
1.第三条[战略定位]中,不应该只将大江东集聚区局限为建设成为“……的省级现代产业集聚区”。因此,“省级”二字建议删除。
2.第十条[区域合作]中,建议删除“土地资源开发”。土地资源开发应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相关的开发管理工作。
3.第十三条[开发建设]第二款,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可以採取统一建设、资金分担等多种形式。因此建议修改为:“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大江东集聚区与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建设标準、建设时序、出资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
4.第十九条[企业创新]建议改为[创新体系建设]。第二十二条[其他服务]的条文内容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其他服务]的内容併入第十九条作为第三款。
5.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统筹,不实行市级统筹,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一体化]在大江东集聚区实行基本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务与杭州主城区一体化。大江东集聚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各项标準与杭州主城区并轨。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需求迫切。条文内容符合和顺应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可行的。建议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