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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2020-06-09 18:38:10) 百科综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契约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係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于契约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契约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性质,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保险利益
  • 外文名:Interest Insured
  • 含义: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 别称:可保利益
  • 特点: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基本规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契约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係,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契约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契约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範围内依据保险契约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契约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应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係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係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契约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契约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契约无效。

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契约。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拥有的利益或者利害关係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拥有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利害关係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像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旧)》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契约无效”。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契约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契约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适用範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係。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係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契约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係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契约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僱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僱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契约利益。契约利益是基于有效契约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係,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係;债权债务关係;业务关係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係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係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係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契约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契约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契约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契约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契约订立时。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契约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契约是或履行保险契约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契约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在实务上,学者一般将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抽象概括为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三类。
财产权利包括基于财产权利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股权利益、担保利益等;契约权利为依照契约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法律责任是因为侵权行为、契约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责任,
也有学者依照保险利益的直观形式,将财产保险利益归结为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
我们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现有利益,因保险利益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二类。
(1)现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2)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如农民因耕种田地而可能获得的收穫物。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由于契约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
(3)责任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契约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契约的行为,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係,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係,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係或者依赖关係。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⑧我国採用最后一种原则。
人身保险契约保险利益的特徵:
(1)合法性,人身保险契约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契约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契约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契约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契约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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