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企业在资金投放活动中所依据的标準。保险基金的特点及其运动的内在要求决定保险投资必须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①安全返还原则。对保险企业来说,保险基金是它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资金,这部分资金最终要用于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此外,保险基金以保险费率为依据,而保险费率又建立在大数法则的科学计算基础之上,从长期看,保险基金总量与经济赔偿总额一致。所以,为了使保险公司顺利实现经济补偿的职能,不致影响其经营稳定性,保险基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提前。
②盈利性原则。盈利是商业保险经营的本来目的,保险基金运用也必然追求盈利。较高的保险投资收益、不仅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若没有投资收益,保险企业的盈利只能来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会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不利于保险企业的展业活动; 相反,较高的投资收益会为保险企业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在减轻被保险人负担的同时,刺激保险需求,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为进一步扩大保险投资规模提供良好的基础。③流动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内在要求。首先,保险基金要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条件返还给被保险人,而保险事件又具有随机性,所以,要使保险基金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随时满足经济补偿的需要; 其次,在不同的保险业务中,保险事件有不同的发生规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高; 而人寿保险基金具有相对稳定性,其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低。保险投资三原则体现了保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是保险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的準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