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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责任

(2020-05-02 00:24:52) 百科综合

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契约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不少国家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组织规定,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契约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法学上称之为“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契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契约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契约有效成立后至契约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契约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契约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预期违约责任
  • 释义:履行期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依据:契约法律
  • 特点:公正、效率、效益
预期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契约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契约合理性。预期违约的构建基础亦是诚信原则下的义务。契约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契约中没有明文规定,契约中也显然包含着下列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準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未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如果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期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採取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因此,採取预期违约制度对契约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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