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体制是“保险经营管理体制”的简称。是国家管理保险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保险体制属于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许可权、保险组织形式和保险管理制度。管理许可权是指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对保险企业实施管理的许可权; 保险组织形式是指各级行政机构和业务机构的设定及其职能的确定; 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机构和各种经营活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它们相互联繫、相互制约。新中国建立初期,曾沿用苏联保险管理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保险体制。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体制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 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保险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保险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巨观管理; 改变国内保险业务独家垄断经营的现状,建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体,各专业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并存的保险经营体制;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责权利挂鈎,在企业之间实行自由分保,完善保险市场。通过改革,提高保险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