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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法律关係

(2020-07-27 01:03:32) 百科综合

承揽法律关係

承揽法律关係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係。承揽关係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承揽法律关係
  • 主要特徵:工作成果人身性表现等
  • 法律性质:诺成、不要式契约等
  • 判断标準: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

主要特徵

承揽关係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係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係,这种法律关係,以承揽契约的设立为前提,契约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誌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係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係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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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係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係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契约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係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係的标的虽在契约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人身性表现。
承揽关係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係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法律性质

1、承揽契约是诺成、不要式契约。
承揽契约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契约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契约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契约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契约义务的行为。
承揽法律关係示意图承揽法律关係示意图
2、承揽契约是双务、有偿契约。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在承揽契约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契约是双务契约;承揽契约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契约又是有偿契约。
3、承揽契约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契约
继续性契约是与一时性契约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契约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準。继续性契约是指契约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契约,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契约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契约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僱佣契约、劳动契约、合伙契约、租赁契约、借用契约、保管契约、仓储契约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契约。
承揽关係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承揽关係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判断标準

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係,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係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契约,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係。

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係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係区别于僱佣法律关係的主要特徵。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僱佣区别

从僱佣法律关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对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断僱佣关係存在与否、判断某一法律关係是否属于僱佣法律关係,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来考察。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僱佣契约,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受僱工人提供劳务,僱佣人支付报酬,则一般可视为双方存在僱佣关係。由于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僱佣契约的极少,因此要判断某一法律关係是否为僱佣法律关係,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僱工是否受僱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係。僱工受僱佣人控制是僱佣法律关係存在的基础。僱工受僱佣人控制是指:僱佣人对僱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且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僱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导。在僱佣法律关係中,僱工是僱佣人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因此,僱工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僱佣人,服从僱佣人的监督指导。僱佣法律关係的第三个实质要件就是:僱工应由僱佣人所选任。
通过以上对僱佣法律关係、承揽法律关係的概念、特徵以及判断标準的分析,可知两种相似的法律关係的区别主要在于:
1、僱佣关係中僱佣人与僱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係。僱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僱佣人可以随时干预僱工的工作,僱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係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僱佣关係中,僱佣契约的标的注重僱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係中,承揽契约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僱佣关係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係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準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契约,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僱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僱工未按照僱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4、契约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係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第254条就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僱佣法律关係中,僱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準二者也有区别。僱佣关係中僱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由资本家按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支付的,工人按一定时间出卖劳动力,工资就要按一定时间来计量和支付,表现为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实际上是按照劳动时间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而承揽法律关係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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